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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动迁款拒付母亲赡养费,大儿子和小儿子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3-03-05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年近百岁的姜老太一生曾有两次婚姻,育有5名子女。晚年失智后,姜老太一直和再婚后所生的小儿子姜二生活。其他子女定期为姜老太支付赡养费。然而,由于房屋动迁财产分割问题,姜老太第一次婚姻所生的儿子姜大,对母亲产生不满,停止为姜老太支付赡养费用。为此,作为目前的法定代理人,姜二将姜大告上了法庭。
这是继争夺失智母亲监护权之后,这对同母异父的兄弟,又一次对簿公堂。

  兄弟俩因动迁款翻脸

  2020年,姜老太名下的房屋,终于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对于一家人来说,这本是一件可以改善生活的好事。然而,因为这笔动迁款,多年的兄弟却翻脸了。

  彼时,由于姜老太已经90多岁,失去了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经法院判定,长期照顾姜老太的姜二,成了她的法定监护人。对此,姜大很不满意。他曾向法院申请,希望自己能够成为姜老太的监护人,但遭到拒绝。姜大认为,姜二在照顾姜老太期间,侵占了姜太名下的动迁款,并用于个人理财。

  因此,自2021年7月起, 姜大停止了向姜老太支付赡养费。他表示,自己之所以停止付赡养费,除了怀疑姜二侵占姜老太的动迁款之外,还因为姜二在争取姜老太监护权相关案件中曾经承诺,他会一人负责姜老太的全部养老费用,无须其他兄弟姐妹负担。

  对此,姜二表示反对。他指出,姜老太的工资收入,仅为每月4200元,但个人所需的保姆费用就需要4400元。除了保姆费之外,姜老太还有日常开销和医药费等支出。分配动迁款时,姜大已经得到952万元总额中的470万元, 他本人并没有少分得动迁款。姜二也从未和其他子女达成过协议,表明他们不需要支付姜老太的赡养费。

  成年子女须向父母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案中,姜大作为姜老太的成年子女,负有赡养姜老太的义务,姜大不与姜老太共同生活,应当向姜老太支付赡养费。至于姜大所提到的关于老房子动迁款分割问题,不属于不履行赡养费义务的理由,若坚持对动迁款分割有异议,可另行诉讼解决。

  因此,结合姜老太的年纪、物价水平、子女数量等因素,一审法院判定,姜大每月需向姜老太支付赡养费800元。

  一审后,姜大提起上诉。本案的二审法院,上海二中院同样认为,成年子女具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义务。姜大指出的姜二存在侵占姜老太财产情形,并不在此案的审理范围内,也不是姜大不支付赡养费的理由。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文中所提及人名皆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2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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