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全国妇联共同印发
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
为困难妇女撑起一片法治艳阳天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首批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该批案例是从去年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开展的“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选出的各级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协作开展救助帮扶的优秀案件。
该批典型案例共8件,分别是: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苏曾某燕国家司法救助案、江西古某香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山东赵某蕾国家司法救助案、湖南罗某艳国家司法救助案、四川赵某红等4人国家司法救助案、贵州黄某定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陕西胡某芬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记者采访了解到,从救助线索来源看,这批典型案例既有妇联组织移送救助线索的,也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主动发现救助线索的;从救助所处的检察环节看,既有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环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也有在其他法律监督工作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救助程序的;从被救助人被侵害的原案类型看,既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重大刑事案件,也有其他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从专项活动明确予以重点救助的情形看,既有被救助人本人因遭受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困难妇女,也有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而承担养育赡养义务的困难妇女;从救助协作措施看,既有主动依托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建立的救助协作机制开展调查核实的,也有检察机关给予救助后协同妇联组织进行综合帮扶的。
在该批典型案例的办理中,一些经验做法值得借鉴。如积极摸排收集司法救助线索,确保应救助尽救助;强化与妇联组织的互联互动,积极搭建协同救助帮扶工作平台;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有效凝聚各方力量和优势;突出“真正解决问题”导向,优化救助帮扶质效。
最高检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已经部署2023年继续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活动将突出救助重点,进一步加强救助线索梳理移送,健全救助协作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到广大妇女身边。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妇联: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更好维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吴甲红国家司法救助案等8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2023年3月2日
贵州黄某定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黄某定,女,1978年8月出生;王某甲,女,2012年5月出生;王某乙,男,2019年8月出生。三人分别系韦某坤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王某明的妻子及子女。
2019年12月7日,韦某坤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贵州省镇宁县某乡镇道路行驶途中搭载王某明,之后发生侧翻,造成王某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坤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20年3月6日,镇宁县公安局以韦某坤涉嫌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移送起诉后,镇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镇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17日,镇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韦某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救助过程】
镇宁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韦某坤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王某明的妻子黄某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可能属于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情形,遂将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黄某定系当地农村居民,患有智力障碍及言语残疾(一级),无法与人正常交流,其女儿王某甲、儿子王某乙尚年幼,家庭原系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案发前王某明系该家庭的唯一劳动力,案发后因王某明的死亡致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在辖区政府的帮助下,黄某定、王某甲、王某乙已被送至该县某福利院生活。
镇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黄某定、王某甲、王某乙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其中黄某定系农村地区困难妇女,且身患智力障碍及言语残疾,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镇宁县人民检察院报请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联合救助,决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并委托该县某福利院对司法救助金进行管理,确保用于黄某定等人的生活、医疗等支出。针对本案被救助人家庭现实困难情况,镇宁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县妇联通报,县妇联将黄某定户纳入重点关心、关注对象,与检察机关共同就黄某定等人的生活状况及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进行回访。对在回访中了解到的王某甲缺乏持续性帮扶、王某乙面临学前教育等问题,镇宁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妇联于2022年3月共同与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召开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联席会,共商落实综合帮扶措施。一是县乡村振兴局会同镇政府将黄某定户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管理,压实村级帮扶责任,定期跟踪回访掌握黄某定的基本生活情况;二是县教科局协调安排王某乙在该县某福利院附近的幼儿园就读,享受学前奖补资金,免除保教费、生活费,并赠送生活用品,使王某乙得以按时入园接受教育;三是县民政局将王某甲、王某乙两人纳入“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集中养育”,提供较为充足的养育金,并结合黄某定一家在福利院生活的实际,保障享受城市低保金,指定福利院工作人员专人接送王某乙进入幼儿园接受教育。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镇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的办理为切入点,与县妇联、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司法局、医保局、教科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十一个部门会商,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的衔接机制(试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困境妇女儿童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多元化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镇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被救助人家庭因案失去经济来源,尚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联合上级院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将本案司法救助情况向县妇联通报。县妇联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重点关心、关注对象,与检察机关共同开展回访,协同乡村振兴、教育、民政等部门合力开展综合帮扶,促进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的后顾之忧,彰显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