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阿婆和菊阿婆是一对都年过八旬的高龄姐妹。多年来,年轻一些的菊阿婆对姐姐多有照顾,为了表达感激,姐姐桂阿婆曾表达过自己会将名下房产的一半,赠与菊阿婆的意思。
然而,当桂阿婆在菊阿婆的帮助下,将名下的房产卖掉后,桂阿婆却明确表示,这非自己真实想法。只是因为自己是独居老人,需要菊阿婆协助其卖房养老,因此才无奈写下承诺书。
多年来相携相依的老姐妹因此翻了脸。菊阿婆直接将一半的售房款,从姐姐的账户中转到了自己的名下。
最终,桂阿婆在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菊阿婆归还她100余万元的售房款。归还其身份证、社保卡等身份证件。这起发生在两位高龄姐妹之间的其他所有权纠纷,最终会走向怎样的结局?
妹妹:拿出十余张赠与房款承诺书
姐姐桂阿婆比妹妹菊阿婆年长5岁,在妹妹看来,姐姐和已过世的姐夫一家,早已多次明确的表示,他们会将一半房产赠与自己。
为此,姐夫寿某去世后,菊阿婆和桂阿婆,就曾因继承权纠纷,诉至过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时,菊阿婆向法院主张,姐夫寿某在生前曾口头表示,会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赠与给菊阿婆,以此感谢菊阿婆三十多年来对姐姐、姐夫的照顾。当时,桂阿婆也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非常感激菊阿婆三十多年来的照顾,但不同意将房产赠与菊阿婆。最终,经法院调解,姐夫寿某名下的权利份额由妻子桂阿婆继承。
随后不久,菊阿婆受桂阿婆委托,帮助桂阿婆卖掉了其名下房产。在这个过程中,菊阿婆代桂阿婆收取了定金10万元,不久后,又将售房款的一半,100余万元从桂阿婆的账户中转至自己名下的账户。
在菊阿婆看来,桂阿婆曾数次写下过字据,表明其委托菊阿婆售房并将一半售房款赠与菊阿婆的意思。自己接受赠与,将一半售房款转至自己名下,理所应当。
姐姐:写下赠与房款字条实属无奈
然而,在桂阿婆看来,她其实从未真正有意愿将名下一半房产赠与菊阿婆。
桂阿婆说,之所以会写下若干字条,表示自己会将一半房产赠与菊阿婆,是出于无奈。作为一名独居高龄老人,她身边无人,又需要卖房养老。因此,面对菊阿婆提出的帮其卖房就要补偿售房款的要求,桂阿婆只能无奈答应。
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桂阿婆明确表示,自己并不愿将一半售房款赠与菊阿婆。其名下的钱款,是被菊阿婆私下转走的。
最终,桂阿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菊阿婆归还其售房款100余万元,同时返还其银行卡、身份证、社保卡、户口薄等证件。
法院:赠与需要明确、完整、自愿
本案的一审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桂阿婆作为高龄独居老人,其出售房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以房养老。将一半金额赠与他人系重大的民事行为。该赠与行为须有明确、完整的意思表示以及自愿将钱款交付受赠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一方面,菊阿婆提供的桂阿婆曾手写的字条,大多字迹零散、随意、表述不完整、类似草稿、难以凭此认定桂阿婆有确定将一半售房款赠与菊阿婆的意思表示。并且,桂阿婆曾在此前和菊阿婆的继承纠纷调解过程中,明确表达过拒绝将房产继承份额给予菊阿婆的意思,亦能佐证桂阿婆并无向菊阿婆赠与的意愿。
至于桂阿婆提出让菊阿婆返还其保管的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这一诉求,菊阿婆表示,自己从未保管桂阿婆的证件,桂阿婆也并无证据证明此事,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菊阿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归还桂阿婆100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菊阿婆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