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身体健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胖仔、舟舟分别经营晋城市城区某日用品经销部、阳城县城某日用品店,2018年初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胖仔从他人处购买“蚁力神”“勃龙伟哥”“海王”等男性性保健品用于销售,销售总额为2151元。被告人舟舟分4次在胖仔处购买价值2151元的“蚁力神”、“勃龙伟哥”、“海王”等男性性保健用品用于销售,销售总额为7390元。这些“蚁力神”“勃龙伟哥”“海王”等男性性保健用品均无供货方资质,也无相关票据。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化学成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蚁力神”、“勃龙伟哥”、“海王”3种产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有毒有害食品。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人胖仔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千一百五十一元、惩罚性赔偿金六千四百五十三元,被告人舟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五千二百三十九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二万二千一百七十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在晋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舟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而西地那非是国家明确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广大商家在生产、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当严守良知和法律底线,否则所面临的绝不是致富之路而是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法律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绝不姑息,勇于举报。
3.15 消费者权益日
“民以食为天”,涉食品安全犯罪威胁的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利益和权利,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阳城县人民法院始终保持依法严厉打击的态势不变,坚决以法律之剑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优化营商环境展现法治担当。
来源:阳城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