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
网络购物已成为主流的消费方式之一
网络交易平台、主播带货
直播间购物、二手交易
“剁手党”们是不是常常被种草?
但在享受网络购物便利的同时
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这不,忻州的杜先生就“拼来”了一件麻烦事
忻州的杜先生在2021年12月到2022年1月之间,分四次通过某多多平台在深圳某公司开设的某官方旗舰店上购买左旋肉碱速溶咖啡粉,总计支出1222.35元。该旗舰店在平台上承诺:24小时发货、全场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
收到货的杜先生发觉产品的包装简陋,不像正品的样子,便查询了该旗舰店在某多多平台上提供的网店营业执照公示信息。并向该产品外包装袋上载明的[受委托生产单位]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咨询该产品是否为该公司生产,没想到,杜先生得到的答复为:“不是”“假的”。于是,愤怒的杜先生与卖家进行赔偿协商,无果后,杜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一赔十,并承担相应诉讼费。
忻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杜先生诉请深圳某公司退还购货款1222.35元并十倍赔偿12223.5元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杜先生购买深圳某公司在某多多平台销售的涉案产品,某公司将产品交付杜先生,故双方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根据广州某公司提交的《说明》和《产品声明》,涉案产品并非由广州某公司生产,故深圳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杜先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对杜先生主张退还购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深圳某公司向杜先生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故杜先生可要求深圳某公司按其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但杜先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对杜先生要求十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深圳某公司退还杜先生购货款1222.35元和三倍购货款3667.05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杜先生以该案是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而非一审法院判定的欺诈消费者为由,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忻州中院经审理查明,深圳某公司冒用他人生产证照资质生产销售食品,未在案涉商品包装上标注真实的生产者名称、地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此杜先生主张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的上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以杜先生未证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对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综上,忻州中院维持了原判第一项即深圳某公司退还杜先生购货款1222.35元 。变更原判第二项为深圳某公司退还杜先生十倍购货款12223.5元。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