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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克力花束外包装无生产日期等,消费者以店家恶意销售三无食品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3-31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巧克力花束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消费者以店家恶意销售三无食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198元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上铁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崔某通过某外卖平台,在某花艺店开设的网店下单购买了一件“‘甜甜蜜蜜’13颗费列罗巧克力花束”,共计支付198元。同日下午,为了完成预定花束的制作,该花艺店到附近的便利超市购买了5份(3粒装)“意大利费列罗榛果威巧克力”。崔某当天收到涉案商品为花束包装,由13颗费列罗巧克力、装饰灯串、雪梨纸以及相应的包装纸共同组成。崔某认为,该花束中的巧克力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遂以店家恶意销售三无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花艺店退还198元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花艺店则认为,其出售的是用费列罗巧克力做成的花束,按照常理,花束外包装不需要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费列罗巧克力系其从正规超市购买,具有购买凭证,因此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近年来,一些花店不断创新营销方式,推出如巧克力花束、辣条花束、棒棒糖花束等,以此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此类花束是否应作为散装食品,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外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表示其购买涉案花束的目的系购买巧克力以食用,由此认为该花束应当作为散装巧克力的外包装,其上需要标明巧克力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但法院经审查后发现,涉案花束中的巧克力为被告接到原告订单之后前往超市所购买,来源合法。同一商品在不同的消费场景中所体现的商品价值可以不同,涉案商品无论名称、宣传图片还是商品实物均展示为花束包装,巧克力在其中所体现的主要价值应是观赏价值,原告自述的购买目的有悖大众的消费习惯。因此,涉案花束不应视为散装食品,其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并不违反食品安全法。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4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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