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市面上出现了许多来历不明的减肥胶囊、减肥糖果。近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掺有违禁成份的减肥食品案件。
被告人闫某某自2021年12月起,在某网络平台购进来源不明的减肥食品,并通过微信向20余人进行销售,收取货款10395元。经鉴定,闫某某销售的减肥食品中含有国家明文规定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作用,可能引起血压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我国已于2010年10月30日宣布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去年11月,该案移送沈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闫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沈河区检察院依法对闫某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1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同时,判令闫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395元。闫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沈河区检察院构建“横向衔接、纵向贯通、内部保障、外部支持”的一体化发展格局,在部门联动、相互融合中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以“检察一体化”为“支点”,依法能动履职,有力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今年以来,已立案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注重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侵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坚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更是为了通过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得到救济,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彰显检察机关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信心与决心。
检察官提醒
“不运动,不节食,就能瘦”,这样的宣传语很可能是虚假宣传,销售的是来源不明的“三无产品”,这些减肥食品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希望广大消费者树立科学减肥的健康理念,不要让一粒小小的减肥药摧毁了健康,购买减肥产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产品。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及时报案,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