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一种案例逐渐为公众熟知,那就是聚餐喝酒后发生意外事故,同桌之人如果有劝酒行为,往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同桌之人没有劝酒,是否就意味着无需赔偿?记者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共同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虽然同桌之人没有劝酒,但因疏忽,仍被判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
范某、李某、张某、陆某曾是同事,李某离职后在本地开了一家餐馆,3位前同事经常去照顾他的生意。2022年9月某晚,范某、张某、陆某三人在李某的餐馆聚餐饮酒至晚上11时左右,张某、陆某陆续离开,李某作为餐馆经营者一直守在店里,直至范某最后离开。
范某在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路上,不幸撞上了道路旁的路灯灯杆,导致颅脑损伤,并于当日死亡。10天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范某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范某家属认为,范某是应李某邀请前往聚会,且聚会者均共同饮酒,共饮者未对范某尽到提醒、劝阻、看护、照顾义务,使范某处于醉酒后的危险境地,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3万余元。
李某辩称,自己并非组织者,范某来餐馆是为了送东西。范某到店后,看到有曾经的同事也在店里给李某帮忙,遂临时提出聚餐。聚餐过程中,大家并没有劝酒的行为,酒水也是范某自己拿的。聚餐结束后,自己也曾劝范某去住附近宾馆。所以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辩称,自己并未饮酒,也未劝酒,是当晚最先离开的。聚餐是范某临时提议,也是范某买单。范某超过限定速度驾驶电动自行车,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自己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陆某也表示,大家在聚餐时均无劝酒的行为。
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自己的酒量、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酒后骑车的危险性,其在参加聚餐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为并对自己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他在饮酒后仍高速驾驶电瓶车以致发生事故,故其死亡与其漠视自身安全,酒后违法驾驶电瓶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自身应承担责任。
从派出所的询问笔录看,并无证据证明李某、张某、陆某在整个聚会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的行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之前组织的聚餐已取消,无法看出此次聚餐系李某组织。张某、陆某在聚餐过程中已先行离开,仅剩李某和范某。先行离开的人对范某在后的行为显然无法做出预判,故对范某的死亡并无过错。而李某最后离开范某,综合案件其他情节,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应该尽到比其他人更大的注意义务。李某明知范某饮酒,未能联系范某家人或将范某安全护送到家,对范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李某赔偿范某家属3万元。同时,法院准许了张某、陆某对范某家属的人道主义补偿。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