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单位,是很多进城务工人员的选择。但很多建筑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往往选择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一旦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工人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近日,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法转包引发的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
案情简介
老乡介绍工地打工怎料飞来横祸
张某是安徽人,在上海组建了一支建筑工程队,长期以“包工头”身份承接各类建筑公司的工程。2021年10月,旭日公司与张某签订《皓星项目生活区土建施工协议书》,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张某。临近年末,劳动力紧缺,张某苦于无人可用。2021年11月,张某邀请老乡邹某到上述工地打工。12月底,邹某在工地上搬运PVC管穿越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对交通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
黑心工头连夜跑路无奈艰难维权
事故发生后,邹某在医院治疗数月。出院后邹某找包工头张某寻求赔偿。怎料事故发生当天张某为逃避责任即已离开上海,不知所踪。邹某向项目承包方旭日公司要求赔偿,旭日公司以邹某系张某雇佣人员、其与邹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我在你们工地做工受了伤,这是工伤,你们要承担我的医疗费用,赔偿我的损失!
你是张包工头雇的人,张工给你发的工钱,和我们不存在劳动关系,要赔偿找张工去。
张工跑了!我找不到人,我在为你们工地做工,只有来找你们了!
无奈之下,邹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为认定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旭日公司为承担邹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旭日公司不服,认为其和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槌敲响时
要判断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需要综合判断:
1、旭日公司将项目工程转包给张某是否属于违法转包?
正常违法
分包转包
经审查,法院认为,自然人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旭日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张某,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之规定,明显有悖于国家关于建筑业从业资质管理的要求,属于违法转包的情形。
2、邹某是否因从事旭日公司转包的项目而受伤?
无关
联性
有关
联性
经审查,法院认为,包工头张某受旭日公司项目经理要求,指派邹某在工地上搬运工程耗材穿越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从邹某受伤的时间、地点以及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来看,与旭日公司所承包的施工业务明显相关。旭日公司否认工作内容相关性但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最后,上海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旭日公司违法转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邹某作为张某招用的工人在搬运作业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人社局认定旭日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旭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
法官寄语
建筑工程作为牵涉广泛的领域,理应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资质。实践中,建筑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往往选择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违法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此类以包工头为首的临时建筑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大、组织稳定性低、雇主抗风险能力弱,伤者的维权难度较大。违法分包转包的做法明显违反国家关于建筑业从业资质管理的要求,建筑公司应进一步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安全生产能力,杜绝违法分包现象发生。
TO 工程发包方
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分包的合同要求及禁止情形,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进行全程跟踪监管。
TO 工程承包方
应加强资质审查,可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符合建设施工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的工程分包合作关系。
TO实际施工人
应加强劳动保护,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必要时可通过项目性参保的方式分散潜在的生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