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就被用人单位直接辞退,冤不冤?南通市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摸鱼”被用人单位辞退进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2020年,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去年9月的一天下午,李某在上班时间开小差,利用工作电脑浏览某娱乐明星的花边新闻。谁曾想,李某的这一行为被公司人事部的巡查人员拍照存证。
当晚,公司人事部门便向各部门发出通知,称因李某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且公司目前效益不佳,决定对李某进行劝退处理。此后,李某未主动离开公司,并找公司领导申诉。几天后,T公司最终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被解雇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T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T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如皋法院起诉。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T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犯两次及以上轻微过失者构成一般过失;屡犯两次及以上一般过失者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时间浏览娱乐新闻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处理非工作事务者”的轻微行为过失。依据上述奖惩制度,T公司并未获得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最终,如皋法院依法判决T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判决后,T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