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声啼哭,小东(化名)呱呱落地,然而还未熟悉母亲的味道,出生几天的他便被母亲谢某卖给他人。经公安机关解救,小东被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谢某因犯拐卖儿童罪,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相应刑罚。
因谢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小东的合法权利,荔城区民政局向荔城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谢某作为小东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民政局为其监护人,谢某被撤销监护权后,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承担抚养费至小东十八周岁止。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将亲生孩子贩卖他人,严重侵害小东的合法权益,已不适宜继续作为小东的监护人,现公安机关未查找到小东的生父或其他监护人,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受教育、医疗保证等权利的角度出发,依法撤销谢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荔城区民政局为小东的监护人。作为小东的生母,负担小东的抚养费是谢某的法定义务,故谢某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每月承担小东的抚养费1000元。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任何漠视生命、遗弃幼儿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戒。”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若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出卖、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负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傅玮珊 陈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