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美慧 王彩容) 近日,在宁化县人民法院的督促和见证下,张某主动向周某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周某拿到钱后连连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初,张某介绍周某承包建设某工程项目,周某便委托张某将前期投资费用40000元转交给该项目发包方。为此,张某向周某出具收条一张,承诺如未办理好此事,将返还前期投资费用40000元,并以三分计算利息。此后,张某未办理好此事,且仅支付周某部分利息,剩余款项经周某多次催讨未果,周某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分两期返还周某投资款23000元。
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张某,向其讲明不及时履行义务,将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为其算清经济账和社会影响账。张某了解后,积极筹措款项,按约履行调解协议,在法官的见证下全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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