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却有人钻漏洞,通过购物平台“仅退款”规则的漏洞“薅羊毛”。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某购物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侵权责任纠纷,提醒商家注意。
蔡先生在某购物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卖家居用品。2022年10月12日,刘女士在该店花19.8元购买了一面镜子。10月13日,刘女士收到了快递。第二天,刘女士以支架受损向商家投诉并要求退款,蔡先生协商让刘女士补2元运费并重新发送支架,刘女士却拒绝了这个提议。此后,刘女士以质量太差为由申请“仅退款不退货”,平台同意退款。就这样,刘女士在没有退货的情况下成功完成退款。
退款成功后,蔡先生多次联系刘女士,要求其退回货物,但均遭到拒绝。与此同时,刘女士向平台进行多次投诉,对蔡先生的店铺评分造成一定影响。蔡先生认为,刘女士利用平台规则漏洞申请“仅退款不退货”,系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平台规则存在漏洞,我们一天内收到‘仅退款不退货’的申请多达十几笔,这明显是有人恶意操作,但平台都同意了这些申请,我们对此很无奈,这才提起诉讼。”蔡先生说。而刘女士则表示,蔡先生店铺出售的镜子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平台已同意其仅退款的申请,商家对此有异议的话应当找平台,跟她没有关系。
由于双方不在一个城市,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在了解矛盾症结后,组织双方进行线上庭审,并于庭后多次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与蔡先生共同研究了该购物平台相关规定,告知蔡先生可向平台反馈消费者的不实信息,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同时,法官向刘女士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其是与蔡先生的店铺形成买卖关系,而非某购物平台,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刘女士意识到在货品仅存在部分瑕疵的情况下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有违诚信,最终与蔡先生达成调解协议,支付蔡先生赔偿款12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蔡先生表示,希望某购物平台在判定规则上能够兼顾公平与效率,不能一味支持买家“仅退款不退货”,更好地保障商家的权益,打击“白嫖党”。
法官有话说:
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把质量关,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优质商品或服务,以诚待客、以信取利。对于扰乱经营秩序的侵权损害行为,要勇于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消费者,应当根据购物体验实际情况选择恰当退货退款模式,切勿抱有“薅羊毛”的想法,更不可通过不合理下单、退货操作或恶意差评干扰商家经营,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网络购物平台应当依法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堵塞漏洞,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在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只有买卖双方共同遵守诚信原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才能持续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同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