泼水节现场 图据网络
日前,云南迎来一年一度的泼水节,热闹场景持续在网络刷屏。与此同时,有女生在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参加“泼水节”时,被过度泼水的视频也引发争议。
有视频显示,两女生骑电动车经过正在泼水的人群,被“轮番攻击”后全身湿透,不得已只能用手掩面。还有视频显示,女子骑车时被泼得全身湿透,因视线模糊、重心不稳,导致车子侧翻。还有某短视频平台一名用户发布的视频显示,一名穿着雨衣、拿着水枪的女子被“围攻”,遭遇周围人集体泼水,中途还有男子上前撕扯女子的雨衣。
视频一出立即引发巨大争议,许多网友质疑其是泼水节还是“流氓节”?
对此,多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欢度泼水节固然是喜庆欢乐的体现,但凡事皆有度,部分参与者的不妥行为可能涉嫌性骚扰及猥亵,这让泼水节变了“味”,不仅仅有损道德,还可能早已越过法律底线,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连线警方
游客遇到骚扰可直接拨打110
4月18日,记者就此事连线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游客遇到骚扰可直接拨打11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也表示,如果有游客遇到类似不文明泼水的行为,已经是治安问题,可以报警进行处理。鉴于近期游客增多,人流量较大,文旅局也安排了相关执法人员在各个景区以及旅游市场进行检查。
类案梳理
多次发生泼水节猥亵妇女事件
记者注意到,这已经不是景洪市第一次在泼水节现场发生类似事件了。
早在2013年4月15日,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泼水节当天,泼水广场聚集了数万名群众和游客,气氛相当热烈,一些男性趁机围攻女性,甚至采取袭胸、摸臀等手段猥亵妇女。一些女性被骚扰后,即向现场民警反映,民警立即加强巡逻,当场抓获数名涉嫌违法的男子。
据了解,2013年泼水节期间,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共在泼水广场及城区主要街道,抓获猥亵妇女嫌疑人25名,并将他们带回派出所询问后,予以相应处罚。警方称,涉案男子多数是外地到景洪务工或游玩的人员。
2014年4月15日,还是在景洪市泼水广场,景洪警方加大了泼水活动的管控力度,当场抓获恶意泼水的人员23名,其中1名涉嫌猥亵妇女的男子被行政拘留。
律师解读
习俗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对于许多网友关于“泼水节视频中某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性骚扰”一问,成都律协行业委员会委员、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曾林刚对记者谈道,几个比较热门的视频显示,过激行为几乎均是男性针对女性,有的行为针对女性敏感部位,有的行为明显过度。探究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既要考虑传统民俗,也要依据法律规定。
曾林刚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曾林刚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第二十三条“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对女性的权益保护是有明文规定的。但视频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是否侵犯了女性的身体,还不能单纯地以客观表象进行认定,因为行为人既有可能仅是节日的娱乐行为,也有可能是借机进行性骚扰的行为;因此要结合主客观情况,同时还要考虑到公序良俗和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以此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另外,对以满足性欲或者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等有伤风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淫秽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曾林刚告诉记者,视频中,该名男子在女游客被众男子围着泼水且浑身已经湿透的情况下,上手撕扯女子雨衣的行为明显不适当,该行为致使当事人产生厌恶感,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不良反应,如愤怒、恐惧、焦虑、忧郁等,明显违背了女游客的意愿。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谈道,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在参与类似的民俗活动时,一定要把握边界,习俗不是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曾林刚提醒,市民在参与此类民俗活动时,如果发现有突破风俗礼仪等底线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制止,对于情节较为恶劣的,可以报警寻求帮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