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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平台“曝光维权”,小心成为“侵权者”哦

发布时间:2023-05-14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一直以来,阳城县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进法治阳城建设中担当作为,广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积极引领广大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我县社会稳定筑牢了法治基础。今年来,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的“司法公正感受度深化年”活动基础上,阳城法院党组特推出“四个一”工程,其中,本公众号推出“一案一说法”专栏,为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系统刊发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请大家持续关注。”

  无良商家揭秘,不良行为曝光……

  随着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曝光成为很多人披露不良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选择之一。但在这个过程中,网络曝光行为是否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名誉侵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请看以下案例 ↓

  基本案情

  翠华和程清都是A小区的业主,由B物业公司管理。

  因为小区停车收费问题,翠华和程清分别在抖音和今日头条上发布包含“物业乱收费”字样的视频,抖音浏览量、点赞量过百,在小区群里也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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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源网络侵删)

  后来,B物业公司因翠华和程清发布的信息无法继续物业管理工作,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怨声载道,翠华和程清也希望通过舆论压力让原告物业公司对小区的问题得到重视。

  事情愈演愈烈……

  近日,B物业管理公司一纸诉状,将翠华和程清告到了法院。

  B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翠华、程清均是原告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的业主。因收取停车费的问题,二被告在没有和原告物业公司沟通的情况下,被告翠华和程清分别在今日头条、抖音和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不实消息,恶意诋毁原告物业公司,对B物业造成不良影响。并要求二被告撤销在今日头条、抖音等平台发布的不实消息,并在今日头条、微信群、抖音赔礼道歉,恢复原告物业公司的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发布不实消息给原告带来的经济、名誉损失共计106000元。

  翠华和程清辩称,在今日头条和抖音上发布的信息是小区业主向市、县巡查组反映的小区存在的问题,并非捏造,而这些平台的转发量和点赞量等也不是被告所能控制的,被告也未组建过小区微信群,是群内成员的留言,事实上小区业主认为原告在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就收取停车费用是不合理的。

  审理判决

  微信图片_20230508103841.jpg

  (图源网络侵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分别听取了原被告的意见,也更加了解了双方的心理。法官耐心细致地为二被告讲解法律知识,并做双方调解工作,二被告深刻反省了自己的不当言行。翠华和程清当庭删除了发布的视频,并表示在以后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诚意与原告物业公司进行沟通。

  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

  翠华和程清撤销在各平台上发布的 B物业相关视频,并在小区微信群里向B公司赔礼道歉。

  B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要求二被告赔偿由于发布不实言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名誉损失费106000元。

  法官提醒

  法治社会,任何人的权利都应受到平等保护,解决任何纠纷都应在法律框架之内。即便经营者存在一定过错,也不代表其隐私、名誉、声誉等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者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受到某种限制,如发布“老赖”黑名单、发布通缉令等。

  网络无限,行为有度,网络“维权”,小心侵权。抖音、快手等社交APP作为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网络媒介平台,在这些平台上发布的视频、文字等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不特定,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在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凡事须三思而后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规定: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来源:阳城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272a7195c63b40f780b813f7ea33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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