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无疑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怎么执行?
近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以和解为主、对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有益的原则,妥善执结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实现申请执行人探视权的同时,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案情回顾】
据悉,李某与丈夫离婚后,孩子随男方生活,李某享有探视权。后男方认为李某的探视行为对孩子内心造成负面影响,拒绝李某与孩子见面。李某认为男方剥夺了其探望孩子的权利,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执行立案后,考虑到探视权执行的特殊性,执行法官决定用更温和的方式来处理案件,尽可能地化解双方矛盾。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充分了解双方意愿和顾虑,同时还从“法理”和“情理”出发,及时开展法律释明。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说下,男方同意李某定期探视孩子。
根据约定好的探望时间和地点,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李某终于和孩子见上了这久违的一面。
“过来让妈妈抱抱”“来吃点薯片,这里有你爱喝的旺仔牛奶和饼干,都是给你买的。”李某将薯片递进孩子嘴里,眼泪早已在眼眶中打转。
至此,一起对抗激烈的探视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探视权是一种非直接抚养方根据身份关系派生而来的权利,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探视权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点,使得探视案件的执行尤为特殊。法院对父母的每一次执行实施行为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利影响,违背探视权的初衷。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各位父母应摒弃彼此的“恩恩怨怨”,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不要让孩子成为家庭冲突的牺牲品,孩子的成长需要父母的共同呵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来源: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