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丹 曾铮滢 徐滨)“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近日,随着法槌重重落下,莆田市涵江区首例涉毒“自洗钱”案审结。
2022年8月,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中间人联系广州毒贩,从莆田市前往广州市购买毒品,并与上线人员商议以1500-3000元/克不等的价格购买“冰毒”,后共支付毒资77500元。
为避免被公安机关查获,宋某某对所购“冰毒”进行“乔装”,使用茶饼包装藏匿,少量多次从广东省运至莆田,经称量,所运毒品净重57.12克。交易过程中,为了掩饰、隐瞒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宋某某利用朋友张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接收下线人员支付的毒资40000元,由张某将该40000元取现后交给宋某某。
2022年7月,宋某某欲继续采购“冰毒”,林某得知后,遂与宋某某约定,每介绍购买一克“冰毒”收取300元介绍费,后林某将广州一毒贩推荐给宋某某,并收取介绍费6000元。涵江警方发现该案线索后,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于一个月内破获该案,并将被告人宋某某、林某抓获归案,广州毒贩等也随之落网。
为办好首例涉毒反洗钱案件,涵江区法院院长林青山担任审判长,与刑庭法官组成合议庭,主持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涵江区检察院检察长姚舟作为公诉人出庭履职,对被告人展开讯问,并发表公诉意见。这是涵江法检“两长”首次共同出庭打击涉毒“自洗钱”犯罪,体现了法检两院共同打击涉毒“自洗钱”犯罪的决心,有序推动了“反洗钱”专项行动开展,为涵江区“反洗钱”工作贡献应有的司法力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57.12克,并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毒资后取现,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居间介绍他人向贩毒人员购买甲基苯丙胺57.1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具有累犯等情节,被告人林某具有犯罪前科、从犯、坦白等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等规定,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