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婷)早市人潮拥挤,摊贩在忙碌间顾不上辨别真假人民币,这让手持假币消费的犯罪分子有了可趁之机。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某、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方某和周某是夫妻,因疫情期间无收入来源,便动了歪心思,使用购买来的假币到农贸市场买菜,通过“以整找零”的方式换取真币。夫妻俩一大早便来到菜市场转悠,瞄准人多的摊位下手,通常购买十几元钱的菜,再用百元假钞让摊主找零钱,得手后又继续另找其他摊位。为避免被发现,方某与周某经常变换着地方花假币,从2021年年初至案发,夫妻俩多次到闽清、永泰、闽侯等地农贸市场、集市、食杂店使用假币购买商品找零,共计非法获利2万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周某购买伪造的假币后使用,数额较大,两人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鉴于方某、周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周某购买伪造的假币并使用,且数额较大,故应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