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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竞业限制补偿金,却偷偷入职对手公司?男子被判赔35万元

发布时间:2023-05-18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技术人员离职后与老东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随后表面上入职一家与老东家无竞争关系的公司,而实际用工单位竟是另一家公司。该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5月17日,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张先生原在A公司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工作,离职时与A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在竞业禁止期间,张先生不得在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A公司按期向张先生支付竞业补偿款。

  离职后张先生向A公司提交在职证明,显示其在B公司任项目经理,但A公司发现,张先生所在的B公司从事IT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事实上其用工单位可能是从事电车驱动系统研发的C公司,与A公司存在直接竞业关系。于是A公司以张先生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相关证据,张先生的出行记录、月租车位、酒店发票抬头等与C公司的信息直接匹配。

  庭审中,张先生对相关情况只是简单否认,未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A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力度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张先生离职后为C公司提供劳动。且根据A、C公司的经营范围,两公司在汽车电驱动领域内存在竞争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张先生违反了与A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判决张先生返还竞业限制补偿款6万余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5万元。

  法官表示,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职后的约定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和业务,或不得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有效限制离职劳动者的泄密行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同业竞争秩序。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应履行相应义务,必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离职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现实生活中,有的劳动者离职后任职于原单位的竞业企业,且企图通过掩盖真实用工关系、故意拒收竞业限制补偿金等行为规避竞业限制。若劳动者违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可能需承担以下责任:

  1.用人单位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者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劳动者须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若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约定,任职于竞业单位,则须返还相应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3.劳动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协议中对此作明确约定,劳动者才须支付违约金;若没有约定,劳动者无须支付。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6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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