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等大型商场购物时,你是否留心过室内播放的背景音乐?上海一家“华润万家”超市就因为曾经播放过一首歌,在几年后遭到6.6万元索赔。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超市构成侵权,判决赔偿3000元。
超市因一首歌被诉侵权
2016年12月26日,上海一家“华润万家”超市里来了几位特殊的客人。他们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和徐汇区公证处工作人员,在各方共同见证下,用录音笔录下了超市里播放的背景音乐。2017年3月,徐汇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经比对,公证过程中录制的歌曲词曲与歌手杨炅翰的作品《最好的我们》一致。
这就出了问题。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有权向中国大陆地区的各类音乐作品使用者发放著作权有偿许可并可以自身的名义从事维护音乐著作权的法律诉讼。
早在2011年2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与杨炅翰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杨炅翰同意将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及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表演权、复制权(亦称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托方式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集体管理,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行使。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表示,超市在未征得权利人和原告许可、未交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作为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经多方交涉和劝告,超市所属公司拒绝与协会整体解决著作权授权使用问题。因此,协会将超市所属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损失66960元、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7000元,并公开登报道歉。
法院酌情判赔3000元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自己与案外人签订的《环境音乐服务协议》、案外人出具的说明以及相关《合作协议》,以证明自己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了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权行某涉案作品的表演权,且《合作协议》签订时间晚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本案中,根据公证书的记载,被告在其经营的超市内播放涉案音乐作品《最好的我们》作为背景音乐。且经当庭比对,公证过程中录制的歌曲与原告本案中主张的音乐作品一致。被告虽主张其与案外人签订《环境音乐服务协议》取得播放涉案歌曲的合法授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有权授权他方行使涉案作品的表演权,故对于被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作为其经营场所的背景音乐,已构成对原告就涉案音乐作品所享有的表演权的侵害,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今年1月,普陀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被告经营场所性质、店铺规模、侵权情节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3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对于登报道歉的诉请,法院认为,赔礼道歉系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系涉案作品的表演权,且未举证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的情节给原告或著作权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背景音乐不能随便用
庭审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表示,自己是为保护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广大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行业的守法经营以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制度的普及实施,才诉至法院。
近年来,因背景音乐引发的索赔案例不在少数。尤其是网络直播兴起后,很多主播直播时都会播放一些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有些甚至会在直播间表演唱歌。殊不知,这些行为都已经涉嫌侵权。究其原因,超市卖场、网络直播这种场合本身就属于商业活动,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使用等可免授权范围。
此前,对背景音乐的版权尚未引起重视。但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5条明确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也就意味着,直播时播放背景音乐同样需要支付相关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案件的大部分维权主体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而非歌曲作者本人。这是因为大多数歌手为管理和维权方便,都会与协会签订相关合同。以本案为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即使是杨炅翰自己也不得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约定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