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禹)近日,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案件定性、量刑展开讨论,来自南平市公安局、建阳区纪委、区检察院、小湖镇的50多名公职人员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该案被告人黄某、林某分别担任某国有企业的出纳、会计。2021年7月,陈某(另案处理)冒充该国有企业总经理,通过QQ联系黄某,让黄某向其他公司支付保证金200万元,黄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程序联系会计林某要求转款。林某在未尽到审慎义务的情况下,违规将审批付款的网银U盾密码告诉黄某。
随后,黄某独自操作,将该国有企业账户内的200万元资金转账至陈某指定的公司账户。事后,黄某并未按要求制作资金审批手续,林某也未按要求提醒黄某补做审批材料。陈某得手之后,再次通过QQ联系黄某,让黄某向指定账户支付3500万元。黄某将付款事由告知林某某,因为这次款项较大,林某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核实付款情况,遂发现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6月,黄某、林某主动到建阳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建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林某在担任国有企业出纳、会计期间,未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俩人的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但鉴于黄某、林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失职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区纪检监察部门将以案示警,加强警示教育,督促相关部门完善财务制度,运用好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止类似案件再发生。”建阳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我将更加审慎对待每一笔款项,严格遵守财务管理流程,依法依规做好财务工作。”小湖镇财政所一名工作人员深有感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