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告诉你,投资连锁店,每5万元3个月可得投资利息1000元,还可获得额外一次性奖励3750元,到期后归还本金,而你不用参与实际经营,你是否会心动呢?请警惕!在这背后,是犯罪分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日前,经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宣判,谢某甲等7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洗钱罪获刑。
被告人谢某甲在厦门经营某公司,主营连锁便利店超市。2018年至2019年间,谢某甲与他人合谋,以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经营规模为由,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饵,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在全国多个城市与至少126名集资参与人签订“加盟”合同。然而,谢某甲所获得的收益难以支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及高额利息,最终资金链断裂,致使受害人本金无法收回。
谢某甲的儿子谢某乙在该公司从事行政兼任出纳。在明知其父非法吸收存款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用于收取集资款,后将这些钱款通过转账、信用卡还款、生活消费等方式转移。经查,谢某甲等6人及该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少达人民币1514万余元,谢某乙提供的银行卡共接收并转移集资款216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被告人谢某甲等6人及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宣称要在约定区域开设多家连锁便利店的投资项目,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被告人谢某乙明知公司实施的所谓“融资”属于非法性质,仍提供其名下银行卡接收非法集资款,后又帮助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洗钱罪。
该案由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宣判,该公司及被告人谢某甲等6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5名从犯有期徒刑三年至7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其中3名从犯处以缓刑;判处该公司单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谢某乙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厦门市委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