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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检察院开展“防电诈 断两卡”法治进校园系列活动

发布时间:2023-06-1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电子通信技术的兴起及手机终端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多发态势,涉案人群低龄化趋势明显,并在校园中滋生蔓延。学生群体接受新生事物快,但因社会阅历少、防范意识差,容易成为被害人,同时也更容易被发展成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为防范涉“两卡”黑灰产业链向学校蔓延,福清市检察院先后走进福建技术师范学院、福建技术师范学院附属龙华职业技术学校、福清第一中学等学校开展“防电诈 断两卡”法治进校园系列活动。

  活动中,检察官们采取知识讲解、以案释法等方式,通过身边人、身边事、身边案,对“网络购物”“刷单返利”“网络贷款”等常见电信网络诈骗形式、手法进行剖析讲解。同时普及“断卡”行动的相关知识,对出租、出售自己或他人“两卡”行为的危害性、可能涉嫌的违法犯罪进行剖析,教授同学们防骗知识以及被骗后的补救方法,解析买卖“两卡”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现场,检察官通过2个案例带你揭开“两卡”犯罪中最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面纱,谨防踏入违法犯罪陷阱。

  案例一

  小芊是一名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一天,有位学长让小芊办几张银行卡“出借”给他,每张卡给800元报酬。学长表示自己和周围好几名同学都办卡了,没问题。小芊考虑再三,寻思着身边的人都办卡了就心动了。小芊办好银行卡,开通了U盾交给了学长。之后小芊去找学长要钱,学长表示中间人被抓了拿不到钱。

  案例二

  17岁的小李喜欢打电子网络游戏,经常充值买装备,父母给的零花钱有限,后来他在微信群中看到“跑分”的兼职,说是一天至少有500元的收入,便心动了,加入了“跑分”兼职队伍。所谓“跑分”,就是用自己的支付账户帮别人收款转账,获取佣金。

  半年后,有被害人因电信诈骗报案。警方追踪被骗资金时发现,钱款汇入小芊和小李的银行账户,最后,两个人钱没挣到,反而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带走,面临刑事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随意出售银行卡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帮信罪”。在这类案件中,涉案者的身份通过银行卡可以快速查询锁定,很容易被抓获归案。

  多数人并非是全然不知情的无辜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

  其实,这种狡辩无法为其行为脱罪。将银行卡出借或出售给他人,既不符合银行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用卡安全,大家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成为各类犯罪的“帮凶”。

  (黄颖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inganjianshe_0609/31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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