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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帮男友“刷脸”借10万元逾期未还,法院:由女子偿还

发布时间:2023-06-1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男子请女友帮忙“刷脸”,在某银行网贷了10万元,不久后银行将女友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女友却说对贷款一事“毫不知情”,这笔贷款该由谁还?

  6月15日,记者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海青浦法院介绍,某日,男友小富找小玲帮忙“刷脸”,以她的名义从银行申请了贷款。到了还款日期,小玲并未归还借款。后来,小玲收到法院邮寄的传票,她发现某银行将其起诉至法院,不仅要求其归还10万元到期借款本金,还要偿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律师费等几千余元。

  审理中,银行向法庭提交了借款合同及照片、视频、借款发放凭证等证据。

  小玲辩称,自己并不认可银行提供的证据。小富当时找自己“刷脸”,是和她讲想要查看银行卡情况,需要通过人脸识别认证,自己并不知道当时是在借款。直到小富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自己才发现,小富一直在“骗”自己。小富在与其交往的同时,与另外10多名女性也保持着情侣关系,同时,小富还向多人借款,涉嫌诈骗。小富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也提到过10万元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在小富取保候审时,小玲要求小富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了该笔借款。网贷时,所谓签名也并非自己所签。银行在发放借款时无视自己名下多笔网贷申请的事实,放任不能回收的风险发放借款。且借款实际由小富所借并使用,有借条为证,故借款应由小富负责归还。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是否是小玲本人所签,小玲是否为10万元借款的借款人。因该笔借款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申请借款等流程均通过网上操作,无法通过笔迹核实合同上的签字是否为小玲本人签字,故承办法官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到庭当场演示客户在线签订借款合同并申请贷款的过程。

  经当庭演示发现,银行客户若选择在线签订合同,需本人拍摄并验证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经本人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后,还需本人读屏幕上的一连串随机生成的数字。上述操作均完成后,才能从申请网贷的入口申请放贷。如此复杂的申请手续,小玲所述都是在其不知晓的情况下完成,法院难以采信,并且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与当庭演示客户在线签订借款合同所形成的证据均保持一致。据此法院认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申请借款的行为均系小玲本人操作完成。向银行借款的行为是小玲的真实意愿,且款项也是发放至小玲的账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笔借款应由小玲负责偿还。

  法官表示,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类的案件中,法院主要审查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恶意串通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若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则应当确认为合法、有效,借款人及出借人均应恪守。借款人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一方,其签订合同时应知晓签订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银行按约将贷款汇入借款人的账户,履行了放款义务,则借款人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对于银行而言,其有权向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主张权利,至于发放的借款是否由借款人实际使用或借款人因受他人欺骗产生此笔借款,以及款项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等事实,都不能以此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使银行权益受损。

  关于金融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的是同一事实,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处理,通过刑事退赔制度的民事赔偿功能,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行使追赃挽损的优势,以最大化补救受害人的损失。

  例如,若银行工作人员与小富恶意串通,骗取小玲钱财,此时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在刑事诉讼中一并处理犯罪分子的民事责任追究问题,既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也有利于公平清理债务。

  若民事案件的主体与刑事案件的主体并不一致,则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此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中,小玲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发放至小玲的账户内,故民事案件的主体是小玲与银行,且银行在出借小玲款项时并不知道其借钱意欲何为,也并未与小富恶意串通,故小富骗财骗色的行为与小玲向银行的借款行为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应分别处理。小富现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且承认其向小玲借款的事实并出具了借条,小玲可以依法向小富主张偿还借款。

  (文中所涉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8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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