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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到的优惠券用不掉?千万别用来干这件事!

发布时间:2023-06-1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为吸引消费者,各大平台经常会向用户发放大额优惠券,而对于核销优惠券的店家,平台则会给予相应的补贴。那如果用户和店家合作,在不进行实际消费的情况下就核销了这些优惠券,把平台给店家的补贴骗到手后再分赃,不就能空手套白狼吗?这种薅平台羊毛的行为看似是捡了大便宜,但事实上,在法律上可能构成诈骗罪,将面临刑事处罚。日前,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组团薅羊毛案。

  2022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听人说起了利用优惠券牟利的做法,便向对方打听了和他“合作”过的馄饨店,并通过网上找到的信息,自行与馄饨店老板谢某取得了联系。谢某此前也曾用这种方式获利过,便和王某一拍即合。双方约定,王某负责向消费者收购优惠券并组织消费者下单,谢某负责核销虚假订单和优惠券,套取的平台补贴由王某、谢某和优惠券持有者按比例瓜分。

  在套取优惠券的过程中,王某的作用就是所谓的“黄牛”。她通过自己的“薅羊毛”微信群,在平台发放大额优惠券的活动期间,向群内抢到券的消费者收购优惠券,并指导卖券者通过平台下单购买谢某馄饨店的多个套餐,凑足优惠券的使用门槛。王某收到消费者的订单凭证和核销码后,再转发给谢某,由谢某在店铺内进行核销,在并未实际出餐的情况下伪造出用户用餐的假象。

  

  这些优惠券面值为满150减50或满300减100,平台每单会补贴店家50元或100元。谢某在商家后台收到由消费者实付金额和平台补贴组成的全部货款后,再将钱款退出用于分赃。2022年8月至9月间,王某通过这种方式核销了近600张优惠券,累计骗取的平台补贴约3.6万余元,其中王某本人获利5000余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最初只是一名普通消费者,2022年8月,在抢到平台发放的优惠券后,她看到宝妈群里有人说可以直接找店家核销优惠券换取现金,便动了心。联系上网友说的馄饨店老板谢某后,她不仅核销了自己手头的优惠券,还答应为谢某“做广告”。此后的两个星期里,陈某和王某一样,通过在网上大量收购优惠券再指导卖券者制造虚假订单的方式,核销了740余张优惠券,累计骗取平台补贴约4.5万余元,其中陈某本人获利5000余元。

  馄饨店老板谢某在王某、陈某两个“黄牛”之外,也为一些散客核销优惠券,自2022年8月至9月之间,他一共核销了2000余张优惠券,累计骗取平台补贴12.5万余元,其中谢某获利3.7万余元。

  尽管他们的做法看上去天衣无缝,但仍然引起了平台的注意。由于谢某经营的馄饨店里每个套餐价格不高,大额订单并不常见,而在核销优惠券时,会连续出现十余笔乃至上百笔大额订单的情况,因此这些订单会被平台判定为恶意订单,2022年10月,平台据此将谢某的店铺账户冻结。谢某本以为此事会就此不了了之,但在2023年3月,他的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和平台方识破,他与王某、陈某均被抓捕到案。

  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退出了违法所得。2023年6月,该案移送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谢某、王某、陈某等人利用虚假订单,向被害单位隐瞒未实际完成订单的事实,骗取满减补贴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谢某、王某、陈某等人都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6月7日,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平台优惠券是消费者实际产生消费时获得的福利,而非不劳而获的捷径,广大消费者在获得此类优惠券后,不可将其用于套现获利,若达到法律规定的金额,同样将构成刑事犯罪。此外,向“黄牛”出售优惠券,需要消费者自行垫付订单费用,操作方式与“刷单诈骗”类似,因此消费者也可能会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58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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