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杭州萧山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工作人员富田犯贪污罪、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此前,萧山区纪委监委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城区投资公司负责的一处房产可能在合同签订、保证金退还、租金收缴等方面存在问题。随即,区纪委监委会同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开展核查。派驻第九纪检监察组负责梳理城区投资公司房产租赁流程、历年租赁情况,走访承租企业负责人,调取相关书证资料。区纪委监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指导问题核查方向,参与谈话询问。
“城区投资公司负责的北干街道兴议村区块中,有处房产实际由富田控制并私下出租。”在走访承租企业时,一名企业负责人向调查人员反映道。
随后,调查人员调取了富田在银行的流水账单,发现蒋某曾向富田的多个账户转账25次,且均为单向转入,共计150万元,而蒋某从事的正是房屋租赁生意。调查人员了解到,蒋某曾经因厂房租赁纠纷与一家公司打过官司。在从法院调取的案卷中,调查人员发现蒋某与城区投资公司签订的一份关于兴议村区块一房产的租赁合同,租金正好是150万元一年。但调查人员仔细比对发现该合同的格式与城区投资公司其他租赁合同有出入,用章也不是合同专用章,而是公司签章。城区投资公司也无该房产的租赁合同、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
掌握相关证据后,萧山区纪委监委对富田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当办案人员将富田贪污国有资产的证据摆在他面前时,富田承认了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
原来,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城区投资公司按照上级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城区建设公司的要求,将公司征收的三幢厂房进行出租,以增加公司收入。“招投标之前,我就和蒋某商量好了,将其中一幢厂房以年租金15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他。”富田交代道,他安排蒋某以他人企业名义中标该厂房但不履约,从而使得该厂房空置,然后私造合同,并利用作为办公室负责人的职务便利,擅自盖章,将厂房出租给蒋某使用。
经查,富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共计价值67000元,伙同他人非法侵吞公款155万元,受贿52万元。最终,富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解除劳动关系。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gongzuodongtai/jiandujiancha/202307/t20230706_201353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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