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22年,应红伟在缙云县壶镇镇环境监测所、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镇政府下属缙云县锦锈五金缝纫机电工业园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车、借款,并向管理服务对象推销商品。2023年3月,应红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被责令辞职。
2016年至2022年期间,应红伟利用环境监管及安全生产管理职权,经常向某公司朱某借用公司小轿车用于工作检查和个人私事,并由朱某支付油费。
同时,应红伟多次以父母亲看病、买房、买车等为由,向多家企业借款,累计借款金额27.3万元,审查期间仍有13.3万元借款未归还。以上借款均未约定并支付利息。
在与企业交往期间,应红伟多次向企业推销红酒和月饼,获利金额共计9300元。
如此行为,损害企业利益,破坏亲清政商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已触犯党纪。2023年3月,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应红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违规借款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
违纪党员反省
我因工作原因结识了不少企业的负责人,甚至和他们成了“朋友”,认为朋友之间借辆车使用一下、借资金周转一下也没什么,但其实已经逾越了政商交往的“红线”。现在我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牢记此次教训。
执纪者说
本案管理者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交往过密,公权与私利纠缠不清,因借贷等问题使关系变了味,既损害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良好形象,又破坏了营商环境,必然受到纪法的严惩。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与管理服务对象保持“安全距离”,只有把握好分寸,守住底线,公私分明,才能真正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
(缙云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