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观点专栏 > 聚餐后酒驾身亡同饮者要担责吗?

聚餐后酒驾身亡同饮者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 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

  交通安全

  拒绝酒驾

  普法微课堂

  酒后驾车已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在酒精的作用下,人的反应能力、判断能力等都会严重下降,这时开车无疑就对驾驶员自身以及他人存在巨大的危险性,但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聚餐饮酒非常普遍,“无酒不成席”似乎已成为了一种惯例,如果同一桌的饮酒者在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作为同饮者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起典型案例,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共同向过度饮酒,酒后驾驶的行为说不!

  典型案例

  

  1.jpg

  

  郑某同李某等人系多年好友,平素关系较好。2022年郑某生日当天,其邀请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好友共同聚餐。聚餐结束后,李某独自开车在返回途中意外身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毫克/毫升,属于醉酒驾车,且存在超速违法行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李某的亲属表示没有异议,但同时认为,郑某等聚餐朋友,在明知李某醉酒后,仍放任其驾车导致悲剧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某的家属遂将包括郑某在内的三名聚餐者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拒绝酒驾

  

  2.jpg

  

  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饮酒不开车的基本生活常识,但其放任了自己的过错,并实施了明显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应负主要责任。

  作为聚餐组织者郑某,应最大可能保障共饮者的安全,尽到法律上的“安全保障和合理注意义务”。郑某在明知李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李某开车回家,且没有通知李某的家人,未能尽到对李某安全的提醒、关照和注意义务,应当认定郑某让李某喝酒后驾车回家的行为,与李某发生案涉事故存在一定程度的条件和因果关系。

  其他共饮者系组织者召集到一起,相互之间不存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护义务,且聚餐中并未发生强迫性劝酒、针对性灌酒等行为,不应认定与李某同席而坐或与之有敬酒行为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其他共饮者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在参加聚会中,有以下情形并发生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

  二是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时仍劝其饮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好,或知道对方服用了不能饮酒的药物后仍劝其饮酒。

  三是未安全照顾醉酒者。如共同饮酒人中,对方已跌跌撞撞、倒地不起,或神志不清、即将失去自控能力,但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如共同饮酒人中,明知对方饮酒却对其仍要驾驶车辆的行为不加劝阻。

  

  法官寄语

  

  3.jpg

  

  在社会生活及人际交往中,以酒待友较为常见,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规定,也已在全社会成为习惯性行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聚会喝酒,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见好就收,不要过度酗酒,也不要强行劝酒、灌酒。如果有朋友喝醉了,一定要尽好安全护送义务,并提醒其家人做好看护。

  饮酒要有度,切记酒后不驾车。

  来源:忻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b24a5065ff644a6cbcc9dcc0cd6e79f9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