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吗?有人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5日,公安局民警抓获了潜逃多年的通缉犯上官某某。
原来,在2008年,无业的上官某某在与妻子回河北娘家时,认识了妻子的老乡王某某。
在交谈中,王某某谈及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为其开发票或者帮助其他人或公司开票,并隐秘表示可以给上官某某不少好处费。
上官某某当即表示愿意回去帮忙联系,并与王某某互留了联系方式。
在返回晋城市后,上官某某联系到了刘某、郭某等人,让他们帮自己介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没过多久,刘某等人给上官某某介绍了三家公司。
之后,在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上官某某通过王某某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10%左右的开票费。
三家公司在拿到虚开发票后用于抵扣公司进项增值税,逃避缴纳相应税款。
经查,上官某某共为三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金额690余万元,税额117万元,价税合计800余万元。上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税额1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赵沁斌
沁水县人民法院
党组成员、副院长
很多人认为只有实施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也包括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
介绍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作为中间介绍人,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扮演着沟通、联系、撮合的角色,促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牟取非法利益,纯粹的、游离双方的职业化中介人,在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中间的实施介绍行为;二是出于情面或江湖义气受出票方或受票方的指使而实施介绍行为。
本案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相关企业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应予严厉打击。
庭后,上官某某也表示,自己原本只是想通过帮助他人代开税票的方式赚些小钱,结果到头来不仅付出了更大的金钱代价,更把自己送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一切都归咎于自己的无知与贪念。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公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