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蓝蓝,水清清,勾勒出一幅朦胧柔美的山水画卷。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一片水域旁,检察官和几名专家正进行着现场水质检测。一旁的农民大叔说:“这个不用测,一看就知道,水比半年前清多了。”大家都会心地笑了。
这一变化,来自于上半年当地检察机关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案件的办理。检察官从精准核实废水排放量、科学制定生态损害修复方案破题,强化案涉水生态的保护与治理。
明修管道暗排污水
程某在姜堰区甸址村经营着一家不锈钢制品厂,日常主要从事不锈钢挂件以及普通不锈钢机械零部件的制造和加工。2021年1月,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厂有偷排污水的情形。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后,发现厂房外废水沟内水流变成了暗黄色,执法人员立刻抽取水样并展开溯源调查。
2021年2月20日,该不锈钢厂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姜堰区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同年7月14日,该案移送姜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初步审查,不锈钢厂实际经营人程某将超标的生产经营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周边河沟,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属于侵害生态环境和资源行为,该院当即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还原真相科学定损
据程某供述,两根管道中实际偷排污水的只有坑内向北的暗管。那么程某的供述真实吗?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对废水池的构造、管道走向、实际排放管道重新取证。
2021年12月24日,一场侦查实验在村委会成员和现场群众的全程监督下展开。在确定实际排污暗管后,姜堰区检察院迅速启动生态损害修复赔偿数额的计算工作。最开始,检察官从清洗不锈钢制品所耗费的光亮剂入手,利用光亮剂的用量和产品产量比例来核算废水排放量。但验证过程中,发现该算法下得出的不锈钢制品产量26万余吨,与其实际产量1000余吨差距悬殊,明显有失公允,案件自此陷入困境。
“既然从清洁剂入手不行,那么这几年的用电量是否确定呢?”在随后召开的检委会上,姜堰区检察院检察长钱峻为检察官打开了调查思路。
2022年8月,该院委托3名司法鉴定专家组成技术咨询组,从用电量角度就该厂涉案废水排放量展开细致论证。专家结合该厂2017年1月至2022年7月用电及生产销售明细,推算出其产生的废水量,根据虚拟治理成本法,最终计算本案废水排放对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48万余元。
定责定性服判息诉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涉嫌污染环境需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投资人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五年内该厂多次变更股东,该如何确定责任人呢?
承办检察官向姜堰区行政审批局调取相关工商档案后查明,虽然该厂股东多经变化,但变换的股东均为亲戚关系,实际经营人始终为程某,同时,该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于程某、钱某年、钱某巧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经营期间,程某、钱某年、钱某巧三人应当确定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环境资源集中管辖机制,2022年7月13日,姜堰区检察院向如皋市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2月7日,如皋市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三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48万余元,同时在省级媒体以及所在村居公开赔礼道歉。在科学严谨的论证下,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在接到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后,姜堰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团队通过现场调查、制发检察建议,与相关镇街共同开展流域共治行动,半年来,共计清理生活垃圾20余吨、整治黑臭水体30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