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认为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换领新证,算是无证驾驶,以此拒绝理赔。保险公司到底能否免责?记者了解到,启东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为了绕开前方一辆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小轿车,便驶入机动车道,不料撞上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江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经交警大队认定,小轿车驾驶人彭某、江某分别承担同等责任,重型车驾驶员徐某无责。彭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300万元。江某的近亲属将彭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
审理中,保险公司抗辩称,彭某驾照已过期,属于无证驾驶,故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均拒绝赔付。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持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车辆,不应视为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即未取得驾驶资格,应理解为驾驶员未考取过驾驶证而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驾驶证被吊销、准驾许可被注销等导致驾驶资格消灭的情形。本案中,彭某的驾驶证并未被吊销或注销,其驾驶证超期并不当然导致驾驶资格消灭,而且,其驾驶证虽然没有及时更换,但并未增加发生事故的风险,也与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此后,被告保险公司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