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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婚介公司的服务,男子拒付婚介费,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因不满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务,男子拒绝支付婚介费,被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

  三十出头的小蓝(化名)一直寻觅不到合适的另一半,为遇良人,他最后决定找婚介公司帮忙。2021年4月11日,他在某婚介公司大数据中心微信号上填写了相亲需求,委托该公司帮其介绍对象。婚介公司表示,需要成为会员才能提供服务,牵线成功将收取9999元婚介费。双方达成约定后,小蓝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699元会员费,婚介公司通过微信向小蓝发出《介绍服务协议书》。

  2021年4月13日,该婚介公司向小蓝推荐了一名女子,之后小蓝自行与女子联系。次年10月6日,两人喜结良缘,但因9999元婚介费,小蓝与婚介公司产生意见分歧。最终,因协商无果,婚介公司将小蓝诉至法院,索要9999元及相应利息。

  “我们为被告提供了信息对接服务,他也顺利结婚,理应支付9999元婚介费。”“原告只向我提供了一个微信号而已,线下约见、感情培养、见双方家长及谈彩礼等都是我自己做的,原告未提供相应服务。”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案件该怎么判?

  武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征婚需求信息、帮助介绍婚姻对象,被告按原告要求支付699元会员费等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介服务合同已经成立。被告通过原告的推荐服务获得一女生的个人信息后,在自身的努力下与其喜结连理,被告依法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合约服务金或相应的报酬。但是,原告在提供征婚对象信息后,未按《介绍服务协议书》中的约定积极地为被告提供“线下约见”等服务,以致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服务价值不值9999元。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提供的服务报酬或价值应予以扣减。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999元合约服务金的诉讼请求,依法酌定3699元为宜,扣除已支付的699元,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合约服务金3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婚介公司是为会员提供婚恋交友的信息和平台,不可能保证所推介对象完全符合会员的心理预期及征婚成功率,但是一些商家背离会员服务的本质和初衷,只追求利润、对服务“打折”的做法,确实不可取。征婚者在选择婚介服务时,应当对婚介服务有合理的预期与定位。在订立服务合同时,要注意会员具体权益内容,尽可能明确服务时间、介绍次数、介绍数量、对象标准等细节,从而实现对婚介服务机构的有效约束,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从而维护自身权益。(武平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0711/325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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