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一张“悬赏1000万元人民币寻狗”的启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悬赏1000万元却实付5000元的进展情况”不断推高这一事件热度。
谁知,时隔两天即出现“神反转”——河南郑州“郑东公安”公众号发布警情通报称:该事件从头到尾都是谣言,相关发布者已被行政拘留。
热度过后,其中的法律问题值得关注,邀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李宁解释事件所涉的法律法规。
法官说法
辽宁法治报:发布不实信息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李宁:此事件中,自媒体人员因未能尽到相应的审查核实义务,为了博得“眼球”和流量,其行为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更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辽宁法治报:高额悬赏后实付金额减少,特定行为人是否可以按照悬赏金额追讨?
李宁: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假设本次事件并非虚构,狗主人作为悬赏人,在悬赏公告中承诺1000万元的赏金,但因给出1000万元的赏金的要约已经远远超过悬赏人(即狗主人)的经济收入和宠物狗的市场经济价值,故可以推断出该承诺行为并非悬赏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悬赏人作出的行为因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构成要件而无效。
鉴于此,即便特定行为人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按照悬赏公告内容提起民事诉讼,但其主张让悬赏人支付1000万元赏金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法院可在认定悬赏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前提下,依据该规定判令悬赏人向特定人赔偿因寻狗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