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清)近日,南平市政和县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被政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9日、罚款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据悉,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政和县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例。
2022年10月18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刘某某被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限自2022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在社区矫正期间,刘某某始终未能端正态度,多次未按规定进行位置确认被给予两次训诫、一次警告。经训诫、警告惩处教育后,刘某某仍不改正,于2023年6月又连续3次发生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位置确认的行为。
为维护司法权威,惩前毖后,政和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规定,向政和县公安局提出对刘某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建议。2023年7月11日,政和县公安局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罚款伍佰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以身试法终将自食其果。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社区矫正制度的严肃性,不仅惩罚教育了其本人,同时也向正在接受监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和告诫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