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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酒后挪车“刑不刑”?“刑”!

发布时间:2023-07-23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张婷婷)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一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100元。

  2023年6月24日晚,郑某与友人相约到某小区附近的餐馆聚餐,将车停到小区地下停车场。酒足饭饱后,郑某联系朋友前来代驾,由于朋友找不到车,郑某便抱着侥幸心理,将车子从小区停车场开到路面交给朋友,结果与正在停车场门口外的马路上设卡查酒驾的交警撞个正着。经检测,郑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5.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对外来车辆开放并收取停车费,属于公共停车场,在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内挪动车辆,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小区内开到小区外的路面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予以从重处罚;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0721/33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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