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上岗仅3天,左腿就被砸伤,可因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合同,遭遇“维权难”。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女子与用工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终被认定。拿到判决书,女子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发信息道谢:“感谢你们帮助我确认了劳动关系,我终于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
上岗三天受伤
47岁的马女士,是古交市人。2022年9月23日,马女士进入古交市一家塑料制品公司,从事塑料卷包装工作。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用工合同书》。
上岗第3天,马女士在干活时,不慎被滚下的塑料卷砸伤左腿,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马女士腓骨头骨折、膝半月板撕裂,以及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
事发后,公司前期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并给马女士转账7000元,此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治疗过程中,马女士几次找公司负责人协商解决此事,但对方仅是微信转账结算了3天的工资,至于其他赔偿事由,则以公司与马女士之间只是劳务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协商。
劳动仲裁失败
对于马女士的伤势而言,公司之前垫付的医药费和支付的生活费等只是杯水车薪。今年5月,马女士向古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递交材料时,马女士因担心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就未提交当时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书》,只提交了微信转账截图。
经审查,申请人马女士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未能直接显示转账来源为被申请人塑料制品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此,马女士提交的证据未予采信,被裁定驳回申请。
无奈之下,马女士只能通过诉讼维权,并申请了法律援助。
支持起诉维权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查阅发现,马女士提供的证据有所欠缺,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古交市检察院,请求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
承办检察官与法律援助律师深入分析认为,双方的用工关系不规范,马女士与塑料制品公司的用工形式应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用工合同书》,但内容和劳动合同高度一致,应为本案关键证据。
与此同时,检察官积极协助马女士收集证据,通过联系微信后台,调取实名转账记录。同时,指导她寻求工友作证。
经分析研判,古交市检察院认为,马女士作为妇女劳动者,因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有致残可能,具备弱势群体维权特征,符合民事支持起诉受理条件。今年6月中旬,在马女士的申请下,该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法律风险提示
法院审理认定,马女士与公司签订的虽为《劳务用工合同书》,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完全符合。同时,工友的证言、公司财务通过微信转账向马女士发放工资的行为等等,均证明马女士与当事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检察官又向马女士讲解了后续工伤认定流程、相关法律规定等,并作了具体指导。
在通过支持起诉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同时,古交市检察院又围绕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于7月5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当事塑料制品公司发送了法律风险提示函,从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规范用工关系等方面,开展法律风险提示,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来源:晋阳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