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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挂在二儿子名下,该如何继承分割?

发布时间:2023-07-30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老夫妻买了一套房子,挂名登记在儿子李二名下。老夫妻去世后,李二却否认这套房子是父母的遗产,进而被其他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看法院将如何认定。

  父母房子挂在二儿子名下

  王老太与李伯伯是夫妻,双方育有李一、李二、李三、李四四名子女。由于王老太和李伯伯各自的父母早已故去,二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四名子女。

  早在2002年,王老太夫妻购买了宝山区一户房屋,但该房屋并未登记在夫妻俩名下,而是挂名登记在儿子李二名下。李伯伯去世后,为了避免家庭纠纷,明确该房屋产权问题,2014年10月,李二书写承诺:“房屋是我父母的钱,委托我购买的。当时父亲为防家庭矛盾,与我商量直接把产权写我的名字。我会尊重父母的意愿,将来在处理此事时,按照合法手续保证兄弟妹妹的利益。不会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请大家放心。”

  2015年8月,王老太将儿子李二起诉至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属于王老太夫妇所有。

  当时的诉讼中,李二曾明确表示:“爸爸临终前把钱给了我。房屋真实的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我仅仅是挂名的,这点我是承认的。我们愿意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李二的配偶也表示:“我同意被告的意见,房屋真实产权是父母两个人的,被告仅仅是挂名的。”

  王老太鉴于被告李二承认房屋是老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便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二儿子改口称房子是自己家的

  本以为此事再无后续争议,但未曾想在王老太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四名子女却发生争议:李一、李四作为原告提起继承诉讼,要求继承分割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父母遗产。

  案件受理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追加李二的配偶为第三人。

  庭审中,被告李二一改之前的说法,辩称房屋属于李二夫妻的共同财产。若原告认为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应当先进行确权诉讼。此外,李二还表示,其于2014年10月写下的承诺是违心的,当时主要是为了缓解家庭矛盾。父亲去世前给自己的购房款现金,是为了确保母亲王老太的居住权,而非产权。

  法院:房屋真实权利人应为老两口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述争议房屋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王老太夫妻的遗产。

  根据证据材料显示,被告李二曾书面承诺表示处理房屋时会保证兄弟妹的权益,且在王老太诉李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李二曾向法庭表示房屋真实产权属于父母所有,其配偶也到庭表示认可。可见,李二夫妇对于房屋的真实产权属于父母是完全认可的。

  据此,上海宝山法院足以认定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应为王老太夫妇,属于王老太夫妇的遗产,应以此为基础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根据法律规定,李伯伯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王老太及四名子女继承。王老太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由四名子女继承。

  最终,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上述争议房屋归李二所有,由李二支付李一、李三、李四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判决后,李二夫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明确权属后进行继承析产分割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按照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该证明力是推定证明力。

  在特殊情况下,不动产的真实物权人与登记权利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形。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要求确认物权的,应予以支持。实践中,有的老人为了管理房屋方便等目的,购买房屋后登记在子女名下,通过书面记载等方式约定房屋的真实权属状况。此类情况,往往容易引发老人去世后各方继承人对该房屋是否属于遗产认定的纠纷。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禁止反言。本案中,被告李二曾书面承诺处理房屋时保证兄弟妹的继承权益,在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也表示系争房屋真实产权属于王老太、李伯伯两人所有。但在本案继承纠纷庭审中被告李二却反言表示,书写承诺、前次诉讼中认可系争房屋产权只是为了缓解家庭矛盾,这一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通过充分举证证明登记在其他继承人名下的房屋确实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诉讼成本,可在诉讼中明确系争房屋权属后进行继承析产分割,无需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诉讼。因此,对于李二夫妇在本案中提出的应当另行通过所有权确认诉讼单独认定系争房屋权属后,再通过继承诉讼处理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而是直接在本案审理中明确权属,进而进行继承析产分割。(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1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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