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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抵用券成“空头支票”?业主们的烦忧事,法官解了!

发布时间:2023-08-07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黄素花 黄慧珊)近日,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成功化解涉物业服务合同系列纠纷案。与往常不同的是,该案系因开发商提供的物业费抵用券无法兑现引起。

  “要不是开发商承若给予免交二十年物业费的优惠条件,我们不一定会选择这个楼盘。现在物业费抵用券不能用,相当于我们购房没有得到任何优惠!”原来,辖区某开发商在开盘时,以提供五至二十年不等的物业费抵用券吸引购房者,但业主们在使用物业费抵用券时,却遭到物业拒绝,业主们觉得自己被骗,于是向涵江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情况后,涵江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立即联系了开发商。开发商称,其已将物业费抵用券的相关事宜移交给前期物业公司,让业主们直接向物业公司主张抵扣,便不再理会。但前期物业公司表示,其并非开发商的关联公司,既没有与开发商签订任何减免业主物业费的协议,也未接到总部的任何指示,该物业费抵用券是开发商自行向业主作出的承诺,应由其负责兑现。

  “该案关系到业主们能否安居乐业,必须组织三方共同协商才能解决。”于是,法官联系开发商、前期物业公司,邀请他们到法院与业主们面谈,但两家公司态度消极,诉前调解工作变得极为被动。为避免矛盾升级,涵江法院决定先行立案受理系列案件。

  案件审理过程中,开发商辩称,其与前期物业公司已经对接清楚,但出于保护商业秘密,未向法院提交对接材料,而前期物业公司未出庭应诉。“判决并不能最大化保障业主权益,既然开发商称其已与前期物业公司对接清楚,那么前期物业公司出面认可该事实至关重要。”承办法官表示。

  在法官的努力下,前期物业公司终于表示愿意出具声明认可物业费抵用券,要求业主们撤回起诉。业主们表示,前期已支付的物业费应当退还,但前期物业公司只同意自现在起抵扣免交物业费的年限。业主们还表示,万一小区将来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续入驻的物业公司不认可抵扣怎么办?如果业主转让房产,新业主能否继续享受免交物业费的优惠?若后期物业费调整,业主是否需要以物业费抵用券的现金价值结算后多退少补?这一系列的问题困扰着业主。

  为了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几轮拉锯战,双方最终形成一致意见:由前期物业公司在物业费抵用券上加盖公章,并针对业主疑虑的问题给出书面承诺,这样既可以保障业主房产流转时,新业主可以继续享受权利,又能确保前期物业公司退场后,新物业公司继续认可物业费抵用券的效力。调解协议签订后,业主们露出满意的笑容,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尚未立案的其他业主也取回了起诉材料。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0805/33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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