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对一起虚假陈述的劳动合同纠纷当事人石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2019年5月,石某入职某电子设备公司担任电镀工,后与公司在工资结算方面产生争议,经仲裁后诉至法院。石某称,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主张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近十万元的二倍工资差额。诉讼过程中,石某一直强调电子设备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出示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时仍予以否认。
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通知电子设备公司管理人员携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到庭说明情况,石某见到劳动合同原件后,立刻改变诉讼意见,表示落款处签名为其所签,合同其余内容从未见过。
因该书面劳动合同所用纸张为一张一式四页的四开纸,合同封面有载明石某身份信息的大量手写内容,与石某签字笔迹相似,且石某言语前后不一,承办法官不禁对石某的话心存怀疑,再三询问石某所言是否属实。最终,石某承认合同封面中关于其身份信息的内容均为其填写。
“既然如此,你为何说合同内容从未见过?”
“我记不清了,所以……”石某顿时慌了手脚。
“记不清不等于没有签订,你填写了该劳动合同中的内容,且在合同落款处签名确认,却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差,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需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严重后果!” 经承办人释法明理,石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就其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悔过。后该案经调解审结,法院酌情对石某作出2000元罚款的决定,石某当场予以缴纳。
虚假陈述系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做出的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的诉讼意见,这种行为既妨碍法官审理案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司法公信力。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要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