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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作案次数比我多,为啥判得比我轻?”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这次我真心服判,一定好好改造,出去好好做事。”

  6月22日,在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期刚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七个月的李某,特意通过管教民警向办案检察官表达了谢意。

  想不通的收油者

  李某曾是一家大型货运公司的员工,几年前辞职开了一家废旧物资经营部,但一直没能如愿发财。他“反思”后找到了根源:3辆叉车和2台吊车每天得“喝”几百升柴油,开销太大。2020年10月,他偶然得知,原单位同事、吊车司机孟某经常将车内的油偷偷抽出来卖,他便与孟某取得联系,表示想买些便宜柴油,孟某爽快答应。

  在此后的2021年1月至10月,孟某隔三岔五将公司交由自己驾驶的吊车在单位加油站加满柴油后,直接开至李某的废旧物资经营部,由孟某或李某用塑料管抽吸的方式将油抽出,出售给李某。孟某共计售卖27次,得款2.8万元。

  2022年4月,因群众举报,孟某偷油一事案发。公安机关查明,李某并不是孟某的唯一“客户”,在2019年10月至2022年4月,孟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其单位车辆内的柴油,向3人售卖91次,合计得款9.5万元。

  今年1月6日,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当李某收到判决书时,获悉孟某已于2022年12月2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他作案次数比我多,犯罪金额比我大,为啥判得比我轻?”实在想不通的李某,决定讨个说法。

  想当“共犯”?没门!

  2月6日,李某以自己与孟某事前勾结且共同实施偷油行为、系孟某的共犯为由,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随即通知扬州市检察院阅卷,并派员出席二审法庭。

  “他为何称自己是共犯?事实果真如此吗?”接到通知,检察官眼前立刻浮现出两个大大的问号。

  对于第一个疑问,经仔细研读一审判决书及法律法规,检察官发现,李某刑期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且收购次数达十次以上,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孟某刑期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职务侵占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如果李某是孟某的共犯,其2.8万元的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对于第二个疑问,检察官认为,应当从孟某、李某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查证。但在一审卷宗里有关细节并不清楚,检察官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官会同公安干警赴案发单位询问调查

  经调取孟某的加油卡充值、加油记录,补充询问被害单位有关人员及孟某,检察官查明:孟某每次作案时,均在前一天晚上谋划好卖油事宜,次日上午八九点钟将车辆加满油后,立即开出销赃。李某从油箱内抽取柴油的行为并非配合孟某盗取单位柴油,而是独立的收赃行为。同时,李某系在获知孟某长期盗卖柴油之后才向孟某问询及提出收购意向,与孟某无事先预谋、组织、分工等行为,对其职务侵占的犯意未起到激发和推动作用。

  因此,无论是从客观行为还是主观故意来看,李某均不构成孟某职务侵占的共犯,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发现“罪刑倒挂”问题

  案件本应到此结束,但检察官在全面审查中又发现了一个问题:通常情况下,下游犯罪的刑期不应高于上游犯罪,本案为何“罪刑倒挂”?

  罪责刑相一致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当,罚当其罪。该原则不仅适用于本罪,也适用于上下游犯罪。对于量刑标准中出现犯罪次数时,司法机关应当注意事实意义上的“次数”与法律意义上的“次数”有所区别,不能机械执法。

  “办案必须去疑存真!”

  本着这一理念,检察官开始进一步求证。在将孟某与李某的交易时间、数量列表对比后发现,李某向孟某收购柴油的时间虽然分布于27个自然日,但大多为数日连续作案,形成相对集中的9个时间段。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基于同一故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1次犯罪。

  借鉴该司法精神,检察官认为,李某收购柴油的次数应为9次,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情节严重”的相关规定,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你们主动为我争取减刑?”

  当检察官找李某谈话,告知查证结果时,李某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在检察官详细释法说理后,他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月18日,李某上诉案开庭审理,扬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并发表意见,指出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提出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的量刑建议。经发回重审,5月8日,原审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重新作出判决。

  “作为二审检察机关,不仅要正面回应上诉理由,解答上诉人的疑惑,还要客观全面地审查案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坚决纠正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等方面的错误,争取上诉人认罪认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检察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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