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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放流现场成普法课堂

发布时间:2023-08-14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增殖放流活动是恢复渔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两级法院联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营口海警局鲅鱼圈工作站、营口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营口市鲅鱼圈区公证处、营口市鲅鱼圈区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营口市鲅鱼圈区渔业协会在鲅鱼圈区望海寨珍珠湾码头开展4036万余尾对虾苗增殖放流活动。

  时间回到2022年7月,胡某某、崔某某组织6艘渔船在渤海附近海域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涉案的渔获均为蛏子,净重共计2991公斤。经营口市鲅鱼圈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总价值超过32万元。今年3月9日,营口市鲅鱼圈区检察院将胡某某、崔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承办检察官、法官耐心普法教育,胡某某、崔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购买对虾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营口市鲅鱼圈区检察院联合多部门在鲅鱼圈区望海寨珍珠湾码头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活动,督促涉案当事人将4036万余尾对虾放归大海。至此,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的被告人应当承担的修复责任全部落实到位,有效地修复了被破坏的海洋生态资源。在增殖放流现场,按批次对虾苗进行抽样、计数、测量合格后,由工作人员投入导流槽放入大海,当地群众纷纷自发参与到增殖放流活动中,增殖放流现场变成生动的普法大课堂。

  

  鲅鱼圈区法院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过程中,始终把恢复性司法理念摆在涉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突出位置,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的理念,深刻把握惩罚措施与环境资源修复之间的关系,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积极引导涉案当事人以放流海产品幼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资源,用法治力量守护良好生态,形成有效生态修复机制,对于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具有典型意义。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2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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