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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发微博诋毁某高校女教师“建立情人关系”,被判赔礼道歉赔偿1.4万元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8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用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案件,二审认定发帖人章某利用其微博账号恶意发表文章,构成诽谤,侵害了陈女士的名誉权,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章某应向陈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22年1月8日,某微博用户发布了一篇指责某高校教师陈女士利用婚姻骗取财产的文章,言辞激烈,称陈女士“利用婚姻骗取财产”“诋毁和利用老校长”“道德沦丧”“处心积虑夺取房产”“气死我母亲和暴力殴打家人”“建立情人关系”。文章发布后,很快引起了该高校的重视。经调查,该校向微博发送了《关于删除网络不实言论的函》。微博随后删除了该文章。

  但发布文章的微博用户并未就此停手,反而更改昵称并新注册了另一账号。在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多次发布文章,还放话道:“你觉得删帖就能掩盖事实真相吗”“你的恐吓、你的删文,更暴露你想掩盖你的行为”等言论,并多次@其他微博大V以扩大传播范围。

  在此期间,陈女士多次向微博投诉要求删除相关文章,并自2022年2月14日起要求微博禁言并关闭发布文章的两个账号。但微博每次仅删除相关文章及言论,未采取禁言、关闭账号以及披露微博账号注册人信息等措施。

  陈女士不堪其扰,将发帖账号和微博平台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发帖的两个微博账号使用人均为章某,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章中的指称情况属实,属于捏造虚假事实,构成对陈女士的诽谤,侵犯了陈女士的名誉权,遂判决她向陈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律师费、取证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余元。微博的运营主体在陈女士通知其涉案文章及相关言论侵害其名誉权后,均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微博在本案中无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女士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章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微博上发表涉案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其发表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诽谤。章某发表涉案文章、虚假陈述使得两个微博阅读量均达到100多人次的行为,足以造成陈女士相关方面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且从章某的发帖内容及频率看,具有积极追求侵犯陈女士名誉、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存在主观故意,故章某的行为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至于陈女士要求关闭涉案两个微博账户的诉请,则属于微博行使平台自治管理权限或微博与章某之间服务合同履行的范畴,且此项诉请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结合陈女士亦未就此提出上诉的情况,上海一中院对一审该项判决亦予以维持。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2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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