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8月28日,刘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大连市旅顺口区沿红光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光街和横山街路口处时,与沿红光街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内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某相撞,造成林某某受伤。该起事故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口大队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11天,花费医疗费总计为16047.48元。2022年4月7日,大连市中山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林某某此次交通事故误工期为伤后120日,护理期为受伤之日至2021年9月30日1人护理,营养期为受伤之日至2021年9月30日。2022年9月27日,大连市中山司法鉴定所出具另一份鉴定意见认为,林某某2021年9月19日住院情况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无法排除存在关联性,其历次急诊及住院病历记载的医嘱及处方用药属于合理。据此,林某某要求被告刘某某、某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40543.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有不足的或者没有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刘某某送外卖驾驶的是无号牌电动摩托车,事发后经鉴定为机动车,但未投保交强险。实践中,因为电动摩托车无法投保交强险,大部分外卖服务企业都会选择为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但在理赔过程中,多数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都会辩称,受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由承保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赔偿,雇主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签订,受害人无权要求雇主责任险先行赔付。
但《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亦明确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对于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林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合计34951.78元;鉴定费720元,由某公司承担。
法官释法
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担责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法官于清政:本案涉及快递员在派送快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责任赔偿主体如何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分配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公司自认其与刘某某构成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令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外,林某某的其他合理损失均应由某公司承担。
随着外卖行业的兴起,电动摩托车成了外卖小哥日常送餐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在电动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后引发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不仅关系到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也关系到购车人的合法权利。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院在电动摩托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将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追加为被告进行审理,由生产企业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但追加生产企业程序繁琐,而且大多数购车者因时间久远,并不能提供完整的买车手续,造成无法查实生产企业或者企业倒闭破产,继而无法追加被告的尴尬局面。当务之急,除加大对电动摩托车厂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监管力度外,适时出台电动摩托车强制保险的规定,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