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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第三者15万 夫妻作原告讨回本息

发布时间:2023-08-18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案情

  周某和王某于2011年登记结为夫妻。在周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和吴某于2020年起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吴某多次收受周某微信转款,共计46笔,合计金额15万余元。

  2022年,周某和王某作为共同原告,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未经妻子王某同意,私自向吴某转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为由,对吴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吴某之间的46笔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向二原告返还原告周某赠与的款项合计金额15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周某向被告转账汇款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处理,事前既未征得其妻子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其自述的目的也违反公序良俗,故周某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没有合法根据,应当将款项全部返还。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其本质是要求被告承担占用资金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二原告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考虑到本案二原告并未离婚,向财产受损者即本案原告王某返还财产本质上也是将赠与财产恢复到夫妻共有状态,故上述返还款和利息可直接支付给原告王某。综上,法院判决原告周某与被告在案涉期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相应款项及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与他人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与公序良俗相悖。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人发生赠与行为,私自赠与无疑侵犯他方配偶权和平等的财产处理权,王某作为合法配偶有权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综上所述,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法官释法

  违背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无效

  王健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法官王健: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夫妻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属于新民事案件类型。在这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和处置问题。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很显然,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与公序良俗相悖。夫妻一方向婚外第三人发生赠与行为,私自赠与无疑侵犯他方配偶权和平等的财产处理权,作为合法配偶有权以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婚外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之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特别约定时,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认定无效。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63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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