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西方对于安宁权释义的经典法谚,意思就是法律对于人民私人空间和个人住宅的保护。在安宁权增编入民法典前,我国只有公法对于财产权利和生活便利等方面的保护,增编进入民法典后确证了安宁权属于人格权。
增编安宁权对我国人格权法律体系发展具有重要积极作用,还为虚拟的网络世界增加了一双实打实的“维权之手”。
案例一
邻居安装智能猫眼随时摄录对门闹心
法院判决:拆除
原告黄某、陈某某系某小区902室房屋产权所有人,被告许某、韦某某、许某某系901室房屋产权所有人,双方系邻居关系。2021年2月,三被告购买了智能猫眼设备并安装在其房门上,因该智能猫眼设备具有摄像功能且正对两原告房门,原告认为侵犯了原告的生活安宁权和隐私权,影响了原告居住安全性。两原告要求拆除猫眼摄像头,并多次通过居委会与被告沟通,且也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均遭三被告拒绝,故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现三被告为其居住便利而擅自在其面向公共部位处的房门上安装具有摄像功能的智能猫眼设备,确已给原告的居住便利及出行隐私等造成妨碍,而自然人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该智能猫眼设备具有摄像功能,其能够不间断地拍摄、掌握记录信息,并可以储存、处理、公开这些信息。双方作为相邻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法院对二原告要求三被告将其房门上安装的智能猫眼设备予以拆除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二
邻居搭建露天平台自家院落一览无余
法院判决:砌墙
富某与杨某为邻居,双方宅院隔着一条南北向的胡同,富某宅院居西北,杨某宅院居东南。后杨某在其楼房二层西南角建有一露天平台,该平台的西侧与南侧用金属栅栏围挡,从富某北院的三个房间(共四间)均可以看到这一平台。富某认为,通过露天平台西侧,杨某一家可以看到自家院落等情况,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杨某也曾经同意将该平台西侧封堵,但后期杨某并未砌墙,也未封闭露天阳台,坚持保持现状,故富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杨某家的露天平台已经侵犯富某及其家人生活起居的隐私,因此杨某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避免。在现有的情况下,杨某不同意采取任何措施,更未提出更可行的措施,故富某主张的建墙遮挡的措施并无不当,最终判决杨某露天平台西侧自底部向上砌起一道高二米、规格为二四墙的砖墙。
案例三
促销广告退订不成起诉公司只为清静
调解结果:获赔
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销售保健品的公司,2022年11月在电商平台“双十一大促”期间,陈某某收到甲公司发送的促销短信一条,陈某某随即回复了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不料,后续又收到了该公司的促销短信,陈某某无奈第二次退订信息,产生短信费0.1元。谁知两次退订后的3个月内,陈某某收到该公司发送的3条促销信息,陈某某为避免自己的生活安宁再被打扰,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向其赔礼道歉,赔偿退订短信费0.2元、精神损失费1元及相关必要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甲公司未经陈某某同意,再三发送营销短信,侵扰了其生活安宁,构成隐私权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赔偿其相关损失。甲公司意识到自身在营销中出现的侵权行为,真诚向陈某某赔礼道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一次性向陈某某赔偿了1500元,该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法官说案
就这些案件,记者采访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王昱琪。
记者:安宁权的定义是什么?
王昱琪:安宁权是指维护公民宁静生活、稳定生活秩序状态的合法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生活不被外界骚扰、干扰、打扰的权利,及不受他人精神侵扰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记者:日常生活中还有哪些情况属于侵犯安宁权的行为?
王昱琪: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噪音扰民、非法侵入住宅等都属于侵犯安宁权的范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迅猛发展,网络私密空间也被纳入安宁权的保护范围。打开网页,或大或小的弹窗广告让人们不堪其扰;点击选项卡,网页随意跳转到毫不相干的广告页面;手机会时不时收到各种推销彩信、骚扰电话、垃圾短信,各种网络上的乱象也可在安宁权的范围内予以调整。
记者:从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出发,判决侵犯安宁权(或隐私权)都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
王昱琪:生活安宁权是对个体权利的保护,权利人追求安定宁静、不被骚扰的生活状态及其必要环境,其主要反映的是权利人不希望自己的私人生活遭受他人打扰,如被偷窥、尾随、窃听、电话和短信息骚扰等。从上述案例看,法院首先要确定的侵权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如有必要法院通常会组织现场勘验,确定侵权行为发生后,会考虑排除不当侵害的最优解决方案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结合原告的具体诉求综合判断。
记者:被侵犯安宁权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昱琪:安宁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公民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值得鼓励,但是私人生活安宁是有边界的,作为社会公民,在公共场所,每个人都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比如在高铁遭遇孩童吵闹,很难简单地以侵犯安宁权去评判。
遭遇商家短信营销,一方面可以向平台投诉处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网信平台投诉处理。如果认为确实受到侵权,想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利,就需要提供他人侵犯安宁权的证据,展示侵权行为的来源、时间、强度等,以录像的方式保存受侵害过程的发生一般来说是比较直观的,要注重证据的保存与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