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当人身损害程度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时,就可能产生几十万元的赔偿金。
8月24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通报“一不小心,30万”系列案件,通过真实案例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自行车头一摇晃,赔偿30万元
某骑行公园内,12岁的函仔骑着自行车沿骑行道骑行,因为在等待步行的爸爸,又不愿下车推行,函仔骑行速度不断下降,自行车开始左右摇晃,车头也随之剧烈晃动起来。在和对向骑行的阿丽会车时,函仔的车头猛然摇晃并一下子越过骑行道中线,将阿丽撞倒在地。经司法鉴定,阿丽左足跟骨、骰骨、舟骨等处骨折,后遗左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函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阿丽作为成年人,在发现函仔骑车与其相距不远时,仍靠中间线骑行,未采取合理措施避让,故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一定责任。一审法院判定阿丽自身承担20%的责任,函仔及其父母共同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28万余元。
法官表示,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骑自行车上路,但是他们的心智、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对于骑行存在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知和控制。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首要责任人,父母要承担起传授“骑行攻略”的责任,比如说骑车转向时要减速慢行,伸手示意,切记不能突然猛拐;骑行时如果需要整理衣服、打电话、摘戴耳机等,请靠边停车后进行;骑行时双手握把,不可双手或单手脱把,切勿打伞骑行;多雨潮湿天气时骑行注意减速,避开水洼、青苔,必要时下车推行等。
确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哪怕只是不小心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损害,相关赔偿义务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人的原因也导致了损害,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减轻本人责任。
回复消息一走神,赔偿30万元
14岁的小新乘坐公交车回家,左等右盼中公交车终于到站。他一边急匆匆赶着登车,一边回复微信消息,未注意观察周边,结果直接撞到了前面正常行走的洪阿婆,致使洪阿婆倒地受伤。经司法鉴定,洪阿婆因外伤致左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小新在人行道上行走时因其未尽注意,不慎撞到洪阿婆并造成受伤,小新具有过失,其监护人应当就洪阿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定小新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02136元。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人身损害,加害人一般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加害人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往往是人身损害案件中赔偿的主要部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赔偿指数×赔偿年限。其中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九级为20%,至一级赔偿指数递增至100%。赔偿年限,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的,按五年计算。虽然每个案件具体赔偿金额不一,但是如果构成了伤残等级,那么赔偿金额一定不会少。
篮球场上一抬脚,赔偿30万元
小轩与家昌系高中同班同学,这天同学们在球场上进行篮球比赛。小轩大力运球至篮筐下准备投篮,家昌冲上前欲抢球,眼看不成,情急之下直接抬脚踢向小轩左腿,致小轩左腿受伤后倒地不起。经司法鉴定,小轩左胫腓骨下段骨折伴移位,左胫骨骨折线累及骨骺等,评定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定,小轩系遭家昌抬脚踢到左腿这一动作受伤。虽然家昌强调并非有意为之,但根据家昌的年龄、认知水平及学校经常性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来看,其应当知晓抬脚踢人的动作存在相应的风险,故应承担侵权责任。篮球比赛有一定对抗性,但家昌违反比赛规则故意踢人行为超出了比赛允许的合理攻防范围,不符合体育活动的参与精神,是造成小轩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对小轩受伤负有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家昌及其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29.8万元。
通常情况下,参与者自愿参加带有一定危险性的竞技体育运动,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认知,也应自行承担运动规则下合理冲撞带来的伤害结果,此所谓自甘风险原则。但本案中,家昌的抬脚踢人动作并非竞技性体育运动中一般的风险,参与者也不可能预见,且家昌存在违反比赛规则造成风险发生的故意,本次事故并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故家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