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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以“渣男”命名菜品被罚2万元后上诉法庭,被驳回诉请

发布时间:2023-08-2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以“渣男”为噱头推广菜品被罚款2万元,一公司将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

  8月24日,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介绍,某公司在经营的餐饮店广告牌上,使用“渣男”“渣男土豆”“ZHANAN MEIYOU HAOXIACHANG”等文字招揽顾客。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广告涉嫌违法,责令公司整改,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公司则认为,菜品名称与其外形非常匹配,具有创意,且广告牌上的文字意为“消灭渣男”,顾客因为品尝菜品心情变好,所以广告内容是倡导社会良好风尚,并非违法,于是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广告牌上的“渣男”等文字,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关注,推销菜品。“渣男”是近年来出现的新词,主要指那些抵制不住“诱惑”、对待感情不专一的男人。以该词命名商品并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可能会造成不良价值观的传播。

  公司所使用的广告,从其字面意思来看,的确存在哗众取宠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背道而驰,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此外,根据《广告法》规定,若有违反上述禁止情形的广告,广告主应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鉴于本案涉案公司违法时间较短,案发后能及时主动拆除争议菜品广告立牌、修改菜品名称,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市场监管局对其罚款2万元,已属大幅减轻处罚,裁量适当。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兼环境资源审判团队一级法官、审判团队长孙焕焕介绍,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本案中,商家使用“渣男”为菜品定名,存在哗众取宠以吸引眼球之嫌,有违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处罚。

  孙焕焕表示,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法定罚款幅度之下,根据违法时间较短、改正态度积极等情况,减轻对公司的处罚,践行了行政执法“免罚慎罚”的理念。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应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容错、纠错空间,营造更包容的市场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86/u1ai16629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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