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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去世前6天,重病的她留下遗嘱将独子托付给姐姐

发布时间:2023-08-27 来源: 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这是一场特殊的庭审。双方不是原告和被告,不是公诉人和被告人,而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彼此之间也没有法庭上常见的剑拔弩张,在你来我往的一言一语间,是藏不住的温情。因为双方都有一个共同目的——让一个男孩能拥有更美好的未来。

  8月22日下午,记者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旁听了这场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审理全过程。一个多小时后,主审法官、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顾薛磊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确认本案申请人、男孩的大姨成为其监护人。

  重病母亲留下最后遗嘱

  2007年,小陈出生在上海。在成长过程中,他渐渐感觉到父亲陈某的情绪不是很稳定,有时很温和,有时又非常暴躁,不仅会动手殴打母亲徐女士,对自己也是拳脚相加。有一次,小陈的牙齿都被父亲打掉了。原因在于,陈某患有严重的双相情感障碍,经鉴定属于精神残疾一级。在小陈十来岁的时候,徐女士终于无法忍受这样的生活,将丈夫送到了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此后,陈某就一直住院,再未照顾过儿子小陈的生活。

  没过多久,厄运再次降临在这个家庭。2020年,徐女士感觉身体不适,就医后诊断为胃癌晚期。徐女士是家中最小的女儿,得知这个噩耗后,当时已经年过六旬的长姊徐阿姨从河南老家赶到上海,专门照顾徐女士和外甥小陈的日常生活。几个月后,徐女士病情逐渐稳定,徐阿姨这才回家。

  然而,徐女士的胃癌去年再次发作,而且比上一次更加严重。去年10月,徐阿姨又一次赶到上海长住至今。她一边帮妹妹洗衣做饭喂药擦身,一边还要照顾当时已经上高一的小陈饮食起居。但是,在病魔的摧残下,徐女士的身体还是一天天衰弱下去。知道自己时日无多,她开始考虑身后事,其中最让她放心不下的,就是独子小陈。深思熟虑后,她做了一个决定。

  今年3月2日下午2时左右,徐女士所在小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徐峻又一次上门探望。“她患了重病,丈夫又长期住在精神病院,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所以是我们居委重点关注帮扶对象,我们时不时就会上门看看。”徐峻回忆,进门时,徐女士身上盖着一条毯子,躺在一张躺椅上,面容非常憔悴。此时,徐女士因为胃穿孔,已经无法正常进食,只能喝水。

  见到徐峻,徐女士强打精神,说想请他帮忙写一份遗嘱,在自己死后,让姐姐徐阿姨成为儿子小陈的监护人。原本,徐女士请了另一位邻居来书写遗嘱,但对方临时有事来不了,恰巧徐峻上门,她便请徐峻帮忙。

  “我们小区有不少老人,之前也帮他们写过遗嘱,所以我知道立遗嘱要有见证人才行。”在徐峻的建议下,徐女士给自己相交20多年的好友于女士打了电话。接到电话后,当时正在外办事的于女士立刻赶了过来。

  “立遗嘱人为保障本人去世后,儿子小陈的合法权益,特在本人意识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时......由徐峻代书遗嘱如下:本人去世后,由本人的姐姐徐阿姨担任小陈的监护人。”徐峻写完这份遗嘱后,徐女士强撑精神看了一遍,并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随后,徐峻和于女士也分别在遗嘱上签名。“她病得很重,说话都很吃力,但那天下午絮絮叨叨和我聊了两个多小时,看得出她非常担忧儿子的未来生活。”法庭上,徐峻作为证人时说道。

  立好遗嘱的6天后,51岁的徐女士病逝。在料理完她的后事之后,还没来得及摆脱悲伤,新的问题就摆在了徐阿姨和小陈面前:小陈的生父还在世,凭着徐女士一纸遗书,徐阿姨真的能成为小陈的监护人吗?

  各方协力支持起诉

  小陈确实是个大孩子,在居委干部的眼中,听话懂事,成绩也好。尽管家庭条件很困难,他还是凭自己的努力,考上了上海市一所重点高中,开学就要念高二了。但是,他毕竟是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还有很多事务需要监护人参与。

  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是居委会不知道该如何操作,也不确定小陈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条款。妇联工作人员知道后,建议徐阿姨和居委会向法院、检察院寻求帮助,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

  长宁检察院联系了区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为徐阿姨申请到无偿法律援助服务。5月12日,上海市养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芳受区法援中心指派,成为徐阿姨的委托代理人,并做了大量工作。

  “正式开庭前,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吴芳说,比如,要证明徐阿姨和小陈之间的亲属关系,但她的户籍不在上海,所以需要指导她如何向老家派出所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此外,吴芳还帮助徐阿姨起草申请书,走访徐阿姨家庭住所及当地居委会,实地了解本案情况。今年6月,徐阿姨正式向长宁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终止陈某的监护权,指定自己作为小陈的监护人。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父亲陈某还有没有监护能力,徐阿姨是否适合作为新的监护人。”为了弄清这两个问题,顾薛磊不仅去了徐阿姨和小陈居住的小区,向居委干部了解二人平时的生活状况,到二人居住的房子里走访,还去了区精卫中心,和住院的陈某面对面交流,了解了他的想法和顾虑。“经司法鉴定,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这封遗嘱没有直接表态,只是说相信国家会把孩子照顾好。”顾薛磊说,交谈中,53岁的陈某还提到自己的父亲和两个姐妹都已过世,母亲早年与父亲离婚后再无来往,“也就是说,小陈在爷爷这边已经没有什么亲戚了。”

  

  开庭前,顾薛磊(左二)到医院和陈某交流

  此外,法院还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的社工,对徐阿姨和小陈进行调查。法庭上,社工作为证人出庭,并当庭宣读了这份历时一个多月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

  报告指出,小陈家庭困难,母亲过世,父亲患有精神疾病,在成长过程中,除直系亲属以外,与大姨关系最为密切。大姨曾多次来沪照顾其母子,生活上也相对比较熟悉。其父病情易复发,会对小陈的生活和学习造成影响,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报告还表示,徐阿姨有照顾未成年人的经验,并有照顾和监护的意愿,具备一定监护能力。

  经济困难如何解决

  由于陈某无法到场,为了保障其诉讼权利,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法庭上,各方对徐女士留下的这封遗嘱本身没有异议,也认可陈某的状况无法继续担任监护人,小陈也出庭作证,明确表态愿意接受徐阿姨做自己的监护人。但当顾薛磊问到,是否考虑过徐阿姨的经济状况可能无力抚养自己时,小陈沉默了许久,说:“没有考虑过。”

  经济状况,这是庭审中,顾薛磊问得最多的一件事。徐阿姨今年已经64岁了,虽然身子骨还算硬朗,但她没什么文化,在上海也没有亲戚朋友,只能给别人做做家政。又因为年龄太大,经常找不到活干,稳定的收入来源只有微薄的退休金。这点钱,能养活她自己和小陈吗?

  “他们家庭原本可以领低保和残疾补助,由于徐女士已经过世,现在低保也不能领了。”庭后,顾薛磊说,小陈现在居住的房子有两间,已经有几十年的房龄,没有独立厨房。徐女士在世时,其中一间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他们母子居住在另一间,只有摆上下铺才能睡下,“因此,法院必须要考虑到徐阿姨成为监护人后,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小陈。”

  

  小陈家的住房条件并不好

  这个难题在居委会的努力下得到了解决。出庭的居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帮助小陈申请到了每月2000多元的特困儿童补助,由于小陈成绩优异,所以还通过妇联申请到了奖学金。加上徐女士留下的一点遗产,可以维持小陈的日常生活。工作人员还承诺,会继续关注小陈一家的生活状况,如果遇到突发困难,将施以援手。

  到了这一步,所有的问题看起来都得到了解决。但还有一点不容忽视,那就是徐阿姨和小陈现居住的两间房子其实在陈某名下,徐女士留下的遗产陈某也有权继承。有没有什么办法,既能保障小陈和徐阿姨的日常生活,又不至于损害陈某的合法权益呢?此外,徐阿姨和小陈一个老一个小,如果遇到诈骗怎么办?思来想去,法院找到了长宁区公证处。

  公证处得知后,承诺免费为小陈和徐阿姨提供提存公证服务。简单来说,今后,每月的补助打入徐阿姨和小陈的个人账户,供二人日常生活开销。徐女士留下的遗产等数额相对较大的财产则由公证处保管,若遇到看病等需要大额花销的情况,徐阿姨要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凭居委会盖章才能领取钱款。这个过程中,居委会还能起到监督徐阿姨的作用。

  最终,法院当庭宣判,支持徐阿姨的诉请,由其担任小陈的监护人。

  其实,徐阿姨在河南老家也有自己的家庭,也有老伴、女儿和年幼的外孙女需要照顾。但是,当妹妹遇到困难,需要人照顾时,她义无反顾来到上海这座陌生的城市,至今已有大半年时间没有回家。庭审结束后,徐阿姨接受了采访,期间数次哽咽:“老家的女儿还是很支持我的。这是妹妹的遗愿,我会努力找工作,一定把他(小陈)照顾好。”

  对话主审法官

  作为上海第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本案审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难点在哪里?庭后,记者就本案中的一些问题,采访了主审法官顾薛磊。

  问:本案是遗嘱指定监护案件,它和公众比较熟悉的意定监护有什么不同?

  顾薛磊:遗嘱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都是民法典中的规定。其中,意定监护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通俗讲,就是为自己指定一个监护人。目前,法院和公证处都有相关案例,大家比较了解。

  而遗嘱指定监护是为他人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在去世前,通过遗嘱的形式为未成年人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指定某人为新的监护人。这种情况实践中遇到的比较少,今天这起案件是民法典施行后,上海法院遇到的第一起遗嘱指定监护案件。

  问:本案判决结果是终止小陈父亲的监护权,和撤销监护权差别在哪?

  顾薛磊:这也是本案的一个特殊情况。小陈的父亲还在世,在今天法院判决之前,他才是小陈的法定监护人。

  依据民法典第39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监护关系终止。撤销监护权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另一种情形,当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了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结合案情,我们认为本案应属于终止监护权。经鉴定,陈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监护能力。

  问:根据判决,徐阿姨今后如有大额支出,需经过居委会,这有相关法律依据吗?

  顾薛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在司法实践中,这是一条很少用到的条款。我们希望通过此次判决将其激活,支持居委会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问:假如出现极端情况,徐阿姨也不适合,那小陈是否就没有监护人了?

  顾薛磊:不会。如果没有其他监护人,那么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和所在居村委要承担起兜底责任。本案中,小陈已经年满16周岁,所以法院多次询问并尊重他本人的意愿,判决由徐阿姨担任其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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