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夏瑛 严健婷)发放代金券是商家常用的营销手段,然而有些商家在发放代金券后,在使用期限未过期的情况下,拒绝消费者使用代金券,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便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2年底,张某在某餐厅消费时,获得一张8元代金券,代金券上注明:“此代金券满35元可使用,有效期至:爱你一万年”。2023年7月1日,张某再次前往该餐厅消费,结账时出示该代金券,商家却以代金券已停止使用及解释权归餐厅所有为由拒绝抵扣金额。张某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遂向大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大田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商家向消费者发放代金券,并注明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消费者接受并使用该代金券,双方实际形成餐饮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商家以代金券已停止使用及解释权归餐厅所有为由拒绝抵扣券上金额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商家同意赔偿张某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近年来,商家以发放优惠券的形式吸引消费者,增强了用户粘性,满足了用户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但作为经营者应更加遵循公平、诚信等原则,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