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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走访核实 促进“三效”统一

发布时间:2023-09-03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

  “检察官,告诉你个好消息,我的合同签成了!”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社矫人员衣某某从山东省青岛市打来的电话,感受到了他已经签订好百万意向合同的欣喜。
    

  事情还要从7月末说起。当时“碳达峰、碳中和”峰会即将在青岛召开,长春某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衣某某接到了邀请函。作为社区矫正人员,他需要跨区域离开居住地,遂向南关区司法局永吉司法所申请外出,但未获批准。于是,他来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法律监督申请。
    

  南关区检察院受理后,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承办检察官经实地走访衣某某经营的公司,查阅公司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和业务合同等材料,询问公司相关人员,查明了衣某某所在的公司是拥有6个子公司的大型民营企业,衣某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另查明,此次参加峰会,将与青岛某集团进一步深化企业之间的合作,签署合作意向协议书。经向永吉司法所了解不批准衣某某外出的理由,主要是担心发生脱管或重新犯罪等问题。最后,承办检察官查阅了衣某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走访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综合分析其原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得知衣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回报社会意愿较强,现实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小,其申请外出事由是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随后,南关区检察院与南关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提出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批准衣某某外出的检察意见,并与区司法局就批准衣某某请假外出事宜达成共识。同时建议南关区司法局进行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其日常活动轨迹。从衣某某来到检察院到成功参加峰会,不到24个小时。
    

  同时,南关区检察院还与南关区司法局联合会签了《长春市南关区涉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管理与监督规定(试行)》,通过简化外出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紧急性、经常性商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推动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的规范化、便捷化,确保社区矫正和经营性生产、生活“两不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wjs/202309/22f87c7c87ad4cd1b7a91b29640af8e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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